富翁中年猝死 “私生女”遗产继承权起纠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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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01日11:24 新华网 |
为了讨要一位广东富翁的遗产继承权,女童谭莉(化名)和妈妈谭青(化名)一起经历了一宗堪称“拉锯”式的诉讼。一审败诉后上诉,上诉后发回重审,重审败诉后再上诉……最终,她和妈妈还是要面对“败诉”的结局。案件的关键,是她们主张谭莉是该富翁的“私生女”,却没有直接的证据,而富翁的婚生子女又拒绝配合亲子鉴定。 隐患 喜得千金却让情人前夫“当父亲” “多情”老板撺掇漂亮女司机离婚 谭青告诉记者,1994年,刚刚满20岁的她从家乡广西贵港来到广东惠州,应聘成为当地大老板陈某公司的一名货车司机。在后来的来往中,陈老板开始对年轻漂亮的谭青产生了好感,并在1997年7月把她调到身边专职开车。就在谭青为陈老板专职开车不久,她与远在江门的男朋友区某关系进展顺利,很快于1998年6月登记结婚。 让谭青感到意外的是,陈老板听说她结婚的消息后,情绪十分激动,并不断做她的思想工作,告诉她只要愿意留下来和他一起生活,一定不会亏待她。最终谭青在结婚半年后即与丈夫区某办理了离婚手续,据说陈老板为此还付出了一笔不菲的“赔偿金”。 伪造他人身份证为女办“出生纸” 谭青说,她和丈夫离婚后便和陈老板住在了一起,过起了同居生活。陈老板对谭青说:“你虽然没有名分,但我每月可以给你5000元的生活费,我不会对你吝啬的。”谭青说她并不贪恋陈老板的钱财,除了每月的5000元生活费,很少向陈老板要钱。1999年7月,谭青发现自己怀孕了,既高兴又担心。据谭青说,陈老板听说她怀孕了,也十分高兴,不但要谭青把工作辞掉,还在深圳龙岗新城花园租来一套房,要谭青住在那里安心养胎,还花钱在谭青老家贵港请来保姆悉心照顾谭青的饮食起居。 2000年2月5日,谭青在深圳龙岗中心医院早产,生下女儿谭莉。据说当时陈老板既高兴又不想让外人知道自己生了个“私生女”,在办理谭莉的《出生医学证明》时,指使手下用谭青弟弟的照片伪造了一张谭青前夫区某的身份证,并在《出生医学证明》的“父亲”一栏里填写了区某的名字。谭青说,当时万万没有想到,正是这个伪造的“父亲”身份,为日后谭青母女讨要财产的诉讼制造了很大麻烦。 案由 “私生父”猝死女童无处讨要抚养费 未留片言只语“私生父”便辞世 据谭青回忆,2002年4月中旬,陈老板曾想给谭青母女留份“遗嘱”,以便对母女俩以后有个“交代”,当时遭到她的反对,认为这样做“很不吉利”。一周后,陈老板因肺病在汕头市第三人民医院突然死亡,关于“身后事”,陈老板没有留下片言只语。当谭青得知陈老板死亡的消息时,他的遗体已经被火化。谭青说,自己一下子陷入深深的悲痛中———抚养孩子的经济来源突然断了,自己又没有工作,孩子今后的生活该怎么办?谭青试着找到陈老板的家人,希望他们给孩子支付一笔抚养费,以解决孩子生活上的后顾之忧,但遭到陈家的断然拒绝。 万般无奈之下,谭青只好将深圳龙岗紫薇花园的一套房子出租,带着女儿回到了广西贵港老家。由于在老家无法呆下去,谭青又再次回到深圳,想靠自己的双手谋生,但带着一个两岁孩子的她却频频失望。 情人为女儿请求遗产继承权 长期生活在一起,谭青对陈老板的“身家”非常清楚:在广东就拥有数家公司、工厂,还有房产、车辆,少说也有数千万元。 在与陈家几度协商无果后,谭青以监护人的身份,于2002年6月11日诉至广东惠阳市法院,请求确认谭莉的继承人身份并参与陈某遗产的分配,继承位于塘下村的惠阳市中鑫鞋厂、立得鞋厂租用的厂房所有权(可分价值140万元),以及位于新圩塘下大道边的两栋房产(可分价值10万元)和陈某名下的320型奔驰一辆(可分价值10万元)。涉案遗产价值约为1680万元,谭青认为谭莉依法应分得160万元。 波折 婚生子女认为自己无义务配合鉴定 惠阳市法院受案后,在法定期限内将诉状副本送达了作为被告的陈某的妻子、女儿和儿子等5人,他们众口一词地否认谭莉是陈某的私生女。 原告代理律师要求做亲子鉴定 法庭争议的焦点是原告对陈某的遗产是否有继承权。被告辩称,陈某已经死亡,无法与其对质,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证据:一是没有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与陈某有血缘关系;二是提供的《出生医学证明》中父亲的名字不是陈某而是谭青的前夫区某。 而原告方的代理律师何涛认为,多位证人都证实陈某与谭青同居长达3年多的事实。要证明谭莉与陈某是否存在血缘关系,最有效的办法就是亲子鉴定。由于陈某的遗体已经火化,要求法庭同意陈某的3个婚生子女提供血液或头发等进行鉴定。 陈某婚生子女拒绝提供血样 2002年8月,惠阳市人民法院以“被告方不同意提供血样”为由,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谭青接到判决书后十分激动,在惠阳法院大楼上当即想从窗口跳下,被法院工作人员拉住而未酿成惨剧。 谭青决定上诉。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接到一审上诉状后,发回惠阳法院重审,其重审理由是“原审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遗漏了当事人,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审理”。2003年3月18日,惠阳市人民法院再次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此案。 16条补充证据均未获被告认可 庭审时,原告补充提交了陈某生前与谭青及谭莉的生活照34张、谭青在深圳市龙岗人民医院的病历、谭莉出生卡以及陈某为谭青代交水电燃气费、电话费以及谭青两位保姆的证言等16条证据。 面对这些证据,被告认为这些证据不能证明原告就是陈某的非婚生子女。在庭审中,原告的代理人再次要求被告配合亲子鉴定,而被告则认为原告应当对自己的主张负举证责任,被告没有配合原告进行亲子鉴定的义务。 败诉 法院担心隔代DNA鉴定不够准确? 无法确定血缘关系被判败诉 2003年3月27日,惠阳市人民法院再次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作出此判决的依据是:在原告提供的证据中,《出生医学证明》不能证明原告就是陈某的非婚生子女;由于被告不同意抽血鉴定,原告所要求的亲子鉴定不能进行,而原告未能在法定期限内提供能证明原告是陈某非婚生子女的证据。失望之余,谭青再度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这一次惠州市中院最终作出了维持惠阳法院二审判决的判决———谭青终审败诉。 原告代理律师何涛5月30日在深圳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认为,惠州中院对惠阳法院的一审判决发回重审,说明此案的一审存在问题。DNA亲子鉴定是目前亲子测试中最为准确的一种鉴定方法,在当事人已经死亡或失踪时,也可以通过与当事人有血缘关系的亲属提供样本编排其DNA组织,同样可以得出准确的鉴定结论。 保护“私生女”权益有悖伦理? 但何涛也提到,虽然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的权益在法律上是平等的,但其中又涉及到一个伦理问题,法院如果过多地保护非婚生子女的权益,则在伦理上有破坏“一夫一妻”制的嫌疑。 而据惠州中院一位工作人员透露,主要是考虑到谭青申请的是进行隔代DNA鉴定,即便谭青的女儿与陈某的子女存在同父异母的关系,从目前的技术水平来看,这种隔代DNA鉴定也达不到100%准确,这样无疑给法院的审判增加了难度,如果只是70%准确,法院应该如何判决呢?(文/记者 刘旦、秦仲阳)(来源:广州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