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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01日11:42 南方日报

  地产评论

  陈劲松

  去年年底,最高法院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下简称《规定》),今年已经开始实施了。但是,银行在实施新规定的过程中碰到了不少问题。

  从我国现状来看,《规定》缺乏更深入的司法解释。例如第六条“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这个“生活所必需的”没有结点,比如某人没有普通住宅,他只有一套别墅,这也算是生活所必需的?如果他交完首期就不供了,银行的风险就大了。司法需要进一步解释“什么是生活所必需的”。

  从深圳各大银行的反应来看,均开始对贷款人资格和房产情况进行了严格核定,各自出招,表面上是规避风险,其实都存在问题。在贷款人资格的问题上,对公务员、教师、医生、国家机关单位和优质企业中高层管理人员政策放得很宽,但事实上,深圳的人员流动性高,即便是公务员、教师、医生,甚至是中高层管理人员亦是如此。更何况在购房大军里面,他们毕竟是少数,比例不高,主要购房人群还是工薪阶层。对工薪阶层、个体户等等,要求他们提供收入证明和经济实力证明,是没有用的。只要不是股票抵押、证券抵押等体现抵押关系的证明都没有任何作用。

  此外,对房产情况严控贷款成数,单价在3000元/平方米或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的原则上不受理,关外偏远地区从严控制。这样一刀切的做法,对银行自身未必有利。国内银行不受理,外资银行就来做,这无异于将生意拱手相让。银行是做生意的,怎么能自断财路呢?我们可以看到,对于贷款人,外资银行从来不是一视同仁的,而是根据不同人的信用情况来贷款。这才是经营之道。

  我认为有四点值得考虑。第一,对贷款人建立信用档案。第二,不搞“一刀切”。外资银行从来没有统一的标准,都是因人而异。这一点,反映出我国的银行制度与国际相去甚远。第三,“高回报,高风险”,这是商业原则,而国有银行似乎还没有这个习惯。银行应该为高回报承担高风险。第四,担保的作用。

  担保一开始可能会有三种情况。一是开发商担保,这在时间上可能会出问题,如果是项目公司,几年之后便撤了,那该怎么办?二是他人担保,也就是深户担保,实际上并没有那么多人来担保,这也将造成市场萎缩,而风险最终还是转嫁给了消费者。第三是中介公司担保,这个是有市场发展空间的。担保费用应该由银行承担,因为银行享受高回报。另外,可能会出现“担保房”,当贷款人供不了楼又没有住处的时候,就可以请这些人搬到指定的“担保房”,这样一来也保证了他的生活必需。

  从长远来看,《规定》将促使我国的银行向国际接轨,信用制度的建立,以及中介市场的繁荣。目前而言,也许会出现刻意钻空子的人,当然,法律不是保护钻空子的人,银行应看一看有没有案例可以借鉴,敦促高院有没有进一步的司法解释。我们可以先开始做起来,加强监管,例如对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的小户型分类按揭贷款,银行可以请市场人士、中介机构来进行评估。在房产方面,国土部门应该将产权信息透明化,起码先开放给银行。

  本文由世联《地产评论》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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