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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女孩”天价索赔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01日12:21 兰州晨报

  驾校学车出车祸致高位截瘫一纸诉状将驾校车管所告上法庭

  “阳光女孩”天价索赔228万

  本报讯(记者郝冬白)2004年3月,从西安翻译学院毕业刚步入社会的24岁女孩陈俪元报名参加甘肃兴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甘肃兴新驾校学习C照驾驶时,在教练的眼皮底下出了车祸,造成胸以下高位截瘫。陈俪元一纸诉状,将甘肃兴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起诉到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承担责任,并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失费及后续治疗费等共计228万元。昨日,兰州中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

  法院在进行法庭调查程序后,决定休庭,待陈俪元伤残鉴定结果出来后,再行开庭。 原告方:驾校车管所责任共担

  5月31日,记者当庭采访了陈俪元的代理律师———甘肃金致诚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栋、张国峰,他们告诉记者,陈俪元报名后,在未经基本理论学习的情况下,甘肃兴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甘肃兴新驾校就开始让其驾车熟悉路面。在驾车至场地驼峰桥时,车辆行驶方向偏离,驾校教练员未采取任何措施制止,导致翻车事故发生。

  事故发生场地是甘肃兴新驾校的教学场地,也是兰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的驾驶员考试场地,且由车辆管理所负责日常收费及管理维护,但由于长年疏于管理维护,在事故现场的临崖路面没有设置相应的防护设施,也没有设置警告标志和其他安全防护措施,是造成该事故的直接原因。

  两位律师还说,陈俪元上驾校的费用由甘肃兴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和车辆管理所共同收取,双方有共同的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连带责任。被告方:案件漏诉直接侵害人

  在法庭上,甘肃兴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代理律师、兰州庆志安律师事务所曹乾律师认为,兴新公司不是直接侵害人,直接侵害人是教练赵喜民,该案没有起诉教练,兴新公司不承担连带责任。

  兰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的代理律师认为该案件与车管所无关,车管所不承担相关责任。 律师:精神损失费最低60万

  两位律师说,医疗机构的病历反映,陈俪元胸骨爆裂性骨折、脊椎严重损伤,胸以下高位截瘫。

  事故发生时,陈俪元才24岁,刚从西安翻译学院毕业,是个很青春很阳光的女孩,事故带给她的痛苦无法用金钱计算,即使将精神赔偿数额定位在60万元,也远远不能弥补她的精神痛苦,只是考虑到甘肃省的经济状况,取了一个最低值。受害人:后半生要与轮椅为伴

  5月31日下午5时,记者电话采访了在北京市丰台区“中国康复中心”A2病区住院的陈俪元。

  陈俪元向记者讲述了那场噩梦般的事故。

  2004年3月19日,陈俪元报名参加了驾校培训。培训的第四天,陈俪元在赵喜民教练的指导下练习熟悉场地。开车行驶了半圈后,车行至下坡路面,右转弯上驼峰桥时,教练车却滑向了桥边的砂石路。

  陈俪元急了,使劲将方向盘往回打,但方向盘却死死地扳不过来。她大呼“教练”,而坐在副驾驶位置上的赵喜民只是象征性地往回打了一下方向盘,又继续接听手机。汽车顺着砂石路边缘滑行着,最终翻下了深沟。

  陈俪元对记者说:“这场事故完全改变了我的生活,我的后半生将只能与轮椅为伴了。家里为我治伤花光了积蓄,还举债数十万。我不知道将来该怎样面对生活。”文/图本报记者郝冬白(来源:兰州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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