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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险签单不再一头雾水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01日13:56 中国宁波网-宁波日报

  宁波日报讯(记者张鹤)“为维护您的保险消费合法权益,宁波保监局请您在投保机动车辆保险时注意以下事项……”,从今天起,甬城各产险公司在销售车险产品时,都要向投保人提供一份有6条内容的投保提示。宁波保监局有关人士表示,实行投保提示制度是为了引导培育车险消费市场,规范机动车辆保险销售行为,提高行业服务质量和保险公司管理水平,切实保护投保人利益,树立宁波保险业诚信经营新形象。

  提示内容简洁明了

  此次,宁波保监局下发的“宁波市机动车辆保险投保提示”对风险和权益有明确提示,使投保人对投保前后需注意的事项一目了然。

  如“投保提示”提醒投保人要到持有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的保险公司营业机构投保,或到持有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保险代理机构法人许可证》或《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的代理机构投保,或通过持有《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展业证书》、《保险代理从业人员执业证书》的代理人购买车险。如果消费者需要核查投保机构或个人资格的真实性、合法性,可以向宁波保监局或宁波市保险行业协会查询。

  “投保提示”提醒投保人,在签订保险合同前认真阅读各个险种所对应的保险条款,重点关注保险责任、责任免除、赔偿方式及比例和保险单中的特别约定(包括承保和理赔时的一些限制条件)等内容,清楚保费计算中的各种参考因素,如无赔折扣、指定驾驶员等。同时在投保时要全面了解保险公司为客户提供的各种服务内容,特别是出险后的理赔手续和需要递交的材料;并在达成赔偿协议前先向投保的保险公司咨询理赔的有关标准及所需材料等手续。

  在明确提出投保人享有的权利的同时,“投保提示”还注明了投保人应当履行的义务。如对保险公司就保险相关情况的询问要如实告之,并亲笔签名确认,保险单记载内容发生变更后,投保人要及时通知保险公司等。

  消费者权益第一位

  宁波保监局有关人士在接受采访时表示,机动车辆保险投保提示制度的实施是我市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继人身保险投保提示制度执行后的又一重要举措。这位人士说,保监局经常接到一些投保人因不知道自己的权利和义务而导致利益受损的投诉。这些问题大多是由于投保人在购买保险产品时,保险销售人员没有解释清楚或故意隐瞒事实,投保人没有认真阅读有关条款,或由于条款生涩没有理解造成的。

  宁波保监局产险处有关人士说,《机动车辆保险投保提示》将投保人需要了解的有关事项用简单明了的语言进行了归纳并单独向投保人出示,并要求投保人在认可后再签保单,这样就可能避免一些纠纷的发生。

  宁波保监局已要求各保险公司将《投保提示》作为附件装订在保单背后,并在各自的营业网点进行公示;业务人员在销售产品时必须向投保人单独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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