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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以何种方式调查冤案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01日15:06 贵州都市报

  湖北京山县公安局110巡警大队副大队长潘余均,在接受佘祥林案纠错专案组调查期间,于5月25日凌晨在武汉市黄陂区自杀身亡。

  一个长期在公安战线办案的人员,肯定经过不少大风大浪,为什么没有起码的承受压力能力?是什么样的压力或错误让他“受不了了”?潘当时只是参与办理佘祥林案的普通民警,如果说要承担责任,也不会由他来承担主要责任,他为什么会“撇妻丢女”选择自杀?还有,为什么一个隔离调查对象能逃离监控偷跑出来?

  这些谜团,就如同11年前佘祥林杀妻冤案时的谜团,扑朔迷离。当年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之所以草率地给佘祥林定罪,一个重要原因是案情重大,压力太大。如今,这起杀妻冤案的调查,似乎面临着同样的“案情重大、高度关注、压力太大”背景。

  当年的冤案,折射的是人权得不到尊重,具体体现在程序正义的缺失。今天,潘余均的自杀,仿佛依然有人权和程序方面问题的影子。知情人士介绍,包括潘余均在内,被接去谈话的人员通常是被车接到武汉的一处招待所内,手机及钱物被收掉,省纪委人员六个人一组,三个人与被询问者进行谈话,三个人对被询问者进行看护。有人质疑:现在老百姓在接受询问时都会收到相关的法律文书,为什么对公务员、司法人员进行这样限制人身自由的“谈话”时,却没有任何法律手续出具?在为佘祥林案追究责任的过程中,难道就不需要程序正义来保证正义?尊重和保障人权,涵盖了所有的公民,佘祥林冤案制造者的人权,是不是也应该同样得到尊重和保障?

  不管是司法机关还是其他政府部门,似乎并未痛切地意识到导致佘祥林悲剧的根源。在司法领域,程序正义往往比实体正义更重。这是因为,程序正义是区别人治与法治的分水岭,程序正义能使结果正当化,能使民主及法律制度的失误得以补正,程序正义自身体现着一个国家司法制度的公正与否。追究佘祥林冤案责任,不仅仅是追究那些具体办案人员的责任,更重要的是导致冤错的制度设计是否得到矫正,司法程序的正义是否得到严格执行。人们关注佘祥林案,除了同情,除了看“善有善报,恶有恶报”的结论外,更希望看到司法制度和司法程序向着法治、正义的方向迈进。

  错案责任追究不能在缺乏理性、缺乏程序正义的轨道上循环!没有了程序正义,以再造冤案的方式来调查冤案、纠正冤案,那么,被纠正冤案以及对冤案制造者问责的价值,肯定将大打折扣。

  作者:本友 来源:金黔在线—贵州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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