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父亲拒不抚养未成年儿子 被判刑一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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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01日15:21 中国新闻网 |
中新网6月1日电据东北网-黑龙江晨报报道,黑龙江甘南县的戴某却因离婚后拒不抚养未成年的儿子,近日被甘南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原来,戴某是甘南县宝山乡巨变村农民,因夫妻感情破裂于2001年7月5日被甘南县法院判决与田某离婚。他须给付田某人民币5000元,给其子抚养费每年800元。判决生效后,戴某并未履行法律义务,致使田某母子生活十分困难,吃饭都成了问题。2001年12月21日,田某在无可奈何的情况下向法院申请执行,但此时戴某已经下落不明。 2003年3月19日,甘南县法院执行员在宝山乡巨变村找到了戴某,并做了执行笔录,戴某称3天内先给付1000元,但戴某在3天中将其房屋、四轮车卖掉后便去向不明。 2004年11月25日,田某向法院提供了戴某回到甘南县长吉岗乡的线索后,法院工作人员立即赶到长吉岗乡将其司法拘留。拘留后,戴某仍编造谎言拒不履行法律义务,并且态度十分蛮横。甘南县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审理,在法律的震慑下,戴某终于低头认罪。在其亲属的帮助下,于判决前将离婚时判付给田某的5000元钱及儿子4年多的抚养费3500元共计8500元全部给付。 鉴于戴某能够在起诉后认罪服法,积极偿还所欠款项,甘南县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七十二条以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从轻判处戴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李超、赵春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