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摄制单位出“傍家”《玲珑女》引出纠纷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01日23:32 法制晚报

  本报讯因摄制单位后出现了其他单位的名字,电视剧《玲珑女》的出资方之一———北京大秦公司以侵犯署名权为由,将浙江省电视剧制作中心、重庆重视传媒有限责任公司、重庆电视台、宁波市镇海区文化广播电视局等单位告上法庭并一审胜诉。记者今日从二中院获悉,此案已经上诉。

  大秦公司在起诉书中称,电视连续剧《玲珑女》是其与浙江电视中心共同出资拍摄的。而后大秦却发现北京音像公司未经自己同意在北京地区发行了该剧VCD。更令其无法接受的是,他们发现电视剧注明的联合出资摄制单位出现了重庆电视台、重视传媒公司、镇海文广局的名字。大秦公司指出,这些单位并未投资。因此,大秦公司向法院提出诉讼,就被侵犯署名权和发行权要求赔偿共计240万元。

  作者:孙慧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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