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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干预别亵渎了“民间自治”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02日00:12 红网

  江苏宿迁市因为出台“限桌令”,规定“群众办宴不能超过8桌”,引起了强烈争议,舆论普遍认为,政府介入私人消费领域,明显越权。近日,宿迁市官员在回应媒体批评时说,“我们从来没直接管过百姓餐桌”,因为当地是以“民间自治”的形式推行“限桌令”的,包括将“限桌”的精神订入“村规民约”、成立“移风易俗理事会”(5月27日《新京报》)。于是从表面看起来,“限桌”的权力干预变成了民众的自治行为,也就不存在“公共权力干涉私人领域”的嫌疑了。

  然而,只要稍稍了解“民间自治”的涵义,就可知道宿迁的做法其实是在挟“自治”之名,行“威权”之实。民间自治的要旨在于,民众在宪政框架下,根据世代相传的乡规民俗、自发形成的道德习惯以及自己的意愿实现自我管理,从而避免了国家权力对个人及自治共同体的过多干预。自治组织是作为政府组织的对应形态出现的,它的治理权来源于自治共同体所有成员的自觉认同和授权,而不是政府公权意志的向下延伸。但是在宿迁,推动将“限桌令”写入“村规民约”和责令成立“移风易俗理事会”的,始终不是民意,而是赤裸裸的政府权力意志。由政府直接支配下成立的“移风易俗理事会”,领导是上面确定的,成员是上面安排的,章程也是由政府代替写好的。你说它到底是“自治组织”呢,还是行政力量的一个下设机构?

  退一步说,就算勉强将“移风易俗理事会”视为一个民间自治组织,但由民间组织出面实施,就能使一项干涉私人领域的“限桌令”获得合法性吗?显然不能。如果民众一致同意,他们当然可以将“限桌”列为共同体的契约之一,即使是这样,也必须保障不愿意“限桌”的成员具有退出共同体的自由,否则民主就容易变成“多数的暴政”。因为任何一名有着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都有权利依据其经济收入、人情需要乃至当地风俗习惯来决定自己的婚丧宴请要摆几席。政府不能自持权力或者凭借民意,将私人事务也纳入公权管理的范围。

  如果承认“自治”的实质就是民众的自我治理、就是对政府权力的防御,那么宿迁的政府就不应该要求下面将“限桌令”的精神体现进“村规民约”,不应该责令成立“理事会”进行强制性的“移风易俗”。因为政府并没有这个权力。“村规民约”等风俗习惯作为民间自治的秩序来源以及民众抵御公权冒犯的防线之一,它的合法性来自民众自发的认同,并不需要权力意志的鉴定,只要它不与法律相抵触,政府就没有必要动用行政力量“移风易俗”。以行政命令改变“村规民约”,毫无疑问是政府的越俎代庖。

  宿迁市通过修订“村规民约”和成立“移风易俗理事会”推行“限桌令”,与其说这是“民间自治”,不如说是对自治的扭曲与亵渎。在政府出台“限桌令”之后,当地各乡村居然为落实禁令展开一场“竞赛”,此处将禁令精神写入“村规民约”,彼处则成立“理事会”,也暴露了当地“民间自治”的发育其实极不成熟,才如此容易受行政权力的支配和干涉。(稿源:红网)(作者:吴钩)(编辑:潇湘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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