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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治疗精神病与政府民本意识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02日00:12 红网

  在湖北,重性精神病患者在70万人左右,武汉有10万人,占全市总人口的1.3%。专家估计,武汉还有近30万轻性精神疾病(包括抑郁症、惊恐症等)患者。根据卫生部的精神疾病防治培训计划,我省初步计划在武昌区和周边一地市开展试点工作,这将造福全省70万重性精神病患者(《武汉晨报》5月31日深度报道)。

  我以为,免费治疗精神病患的积极意义并不仅仅在于它是精神病患者的福音本身,而且,甚至更为重要的是,它能够大大减少精神病患者所造成的社会危害及诸多潜在危险因素,是政府勇于担负社会责任的表现,是政府民本意识的体现。为什么这么说呢,因为精神病远不仅仅是个人问题,由于其存在着不可预知的社会危害性,早已上升为危害社会大众人身安全的社会问题。免费治疗精神病一方面在解除患者痛苦和家庭经济负担的同时,其实质是化解了精神病患者的潜在社会危害。在这里我要申明的是,我没有要歧视精神病患者的意思。

  这使我自然地想起了前不久有关实行免费婚检的消息,婚检之所以应当由政府买单,是由于新婚夫妇的身体健康关系到了下一代的健康成长,关系到祖国的未来,这一点大家都已形成了共识;同样,笔者以为,治疗精神病之所以应免费,是因为精神病患者,特别是重度精神病患者在治愈之前威胁到了社会大众的生命健康安全,威胁的是社会公共利益。而政府是为公共利益服务的,所以政府理应为社会公众的生命健康提供更充分的保障,这是法治政府的要求,这同样是以人为本管理理念的生动体现。

  鉴于此,笔者以为,政府一方面要对精神病防治治疗进行立法,给精神病患者的相应权利予以法律保障,比如受教育权、免费治疗权、个人隐私权、不受歧视权等等。另一方面也要完善立法,对社会公众免受精神病患者的侵害以更多人性化的规定,这不仅体现了对精神病患者的负责态度,更体现了对不特定的社会群体的保护。因为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精神病患者并没有伤人杀人的故意,法律在保障精神病患者在无意识条件下的侵害行为免受责任追究的同时,亦不能忽视了对社会公众的保护,这种保护不仅体现在事中和事后,更应当体现在事前,以尽可能地减少不必要的损害与损失,要不然就是不完善的法治,而免费治疗精神病这一举措就是切合实际的明智之举。(稿源:红网)(作者:徐光木)(编辑:潇湘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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