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高院规定法官“十不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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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02日00:33 新晚报 |
本报讯(记者陈云朋)记者从昨日召开的省高级人民法院新闻发布会上获悉,《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法官与当事人关系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从昨日起,在全省法院开始施行。 《规定》规定了法官“十不准”,被禁止的行为包括:偏袒一方当事人;拖延办案;限制和妨碍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泄露合议庭、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情况和其他审判、执行工作秘密;接受当事人及其辩护人、代理人宴请和钱物,借用、索要交通、通讯工具,要求对方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请托办理法官及其亲友私人事务;为当事人及其辩护人、代理人介绍、宴请与案件相关的法官;为当事人指定、介绍或者推荐辩护人、代理人、中介机构;主动要求承办当事人及其辩护人、代理人请托的案件,或者按照当事人及其辩护人、代理人的请托指定承办的案件法官或者合议庭成员;法官、合议庭其他成员私自会见当事人及其辩护人、代理人;明知有应当回避的情形而不申请回避,或者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不依法作出决定。据了解,法院的其他工作人员也属于规范对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