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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东家务事致租赁合同被判失效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02日00:34 东方早报

  日前,王军在长宁区法院的民事法庭内接过了一份租赁合同纠纷的民事判决书,判决他和房东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无效。

  2004年秋天,王军在长宁区最西端的北新泾找到一处一室一厅房源。2004年10月9日,王军与房东刘敏舟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

  但刘敏舟的妹妹刘敏娣将他们告上法庭。刘家原来居住在本市长宁路上的一套老房子内。该址的户口簿内原有刘敏舟一家三口及母亲金巧女四人。刘敏娣出嫁时将户口迁走,但1983年她生下儿子李佳后,又将李佳的户口迁到长宁路房。1994年长宁路老房子动迁,金巧女,李佳及刘敏舟一家三口共五人参加了动迁分房,分到在本市北新泾的这套房屋,房屋性质是公房,承租人为金巧女,仍然是一本户口簿。2004年6月,金巧女去世。刘敏舟遂将房屋租赁户名改为自己,并且在同年10月就将房屋租赁给了王军居住。

  刘敏娣坚持李佳享有居住权,户口簿就是最好的证据。法院认为李佳在房屋内享有居住权利。被告刘敏舟在出租房屋时未征得原告的同意。第一被告擅自将房屋出租给第二被告,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利,所以应该确认租赁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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