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赡养义务能转让?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02日00:41 新晚报

  四川省都江堰青城山镇人刘兵于2001年5月迁居到温江,因无法赡养母亲,便和妹妹刘凤(化名)于2001年6月签订了一份《关于转让房屋及赡养老人的协议》。约定刘兵将自己的房产转让给妹妹刘凤,由刘凤负责供养母亲,其母对此也表示同意。其后,双方依约而行,2002年6月,刘凤对该处房产进行改建,刘兵夫妇均在场并未提出异议。但到了2003年,刘兵夫妇却将刘凤告到法院,称该转让协议无效,理由有两个,一是转让协议实际上是房屋赠与合同,应按无效合同予以撤销;二是转让赡养义务违反了法律规定,协议内容不合法。

  经审理,法院首先肯定了该协议的性质为有偿转让而非无偿赠与,因为刘凤取得房屋所有权正是以代哥哥履行赡养义务为代价的,而且其母对此转让行为也表示同意。至于赡养义务可否在赡养人之间转让,法律上对此没有明确规定。法院因此驳回了刘兵的请求。

  本案主审法官认为,刘家兄妹都有赡养母亲的义务,刘兵转让的实际上是他应履行的物质上的赡养义务,因此该转让协议在法律上是合法有效的。但法官又说,对于母亲精神上的赡养义务刘兵仍应履行。

  --稿件来自《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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