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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歌”“8·17”车祸案再调查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02日01:27 时代商报

  核心提示

  这本不是一起简单的交通事故,两年多之后,当记者对它进行再调查时,很多情况依然还是不那么“简单”。

  这起发生在“神州第一路”沈大高速改扩建期间的两死、四重伤、四轻伤的交通惨剧,不仅再次把高速公路改扩建与通行安全联系在了一起;而且致使生命消亡的背后,责任认定问题为什么起起伏伏?

  值得玩味的是,受害者家属一致认为,这是当时“辽歌”有关领导怕自己单位的车发生事故受牵连,不惜动用各种关系改变应该属于“辽歌”方面的“主要责任”。而现任领导班子态度却很明朗,一切依法办事,该谁的责任就是谁的责任,死伤者肯定是应得到赔偿的。悲情回放>>>那一年,那一日,那一刻

  2002年8月17日,有“神州第一路”之称的沈大高速公路正处于维修改扩建之中,这天下午,辽宁歌剧院(以下简称“辽歌”)的一辆金杯海狮面包车由南向北行驶在沈大高速公路上,车中十余人刚从熊岳旅游回来。当车行至沈大高速公路38.54公里处时(该路段的公路正在进行维修改扩建施工),面包车超车时与右前方一辆拉沙运石的拖拉机追尾。失去控制的面包车又重重地撞在正前方一辆半挂货车上。面包车车体一半被剐开,车内的女演员张某和女学生小圆(化名)当场死亡,另有4人受重伤,还有几人受了不同程度的轻伤。其中28岁的舞蹈演员张某刚刚结婚,而19岁的小圆就在车祸前几天,刚领到沈阳师范大学的录取通知书……

  事故现场惨烈至极,目击者没有看到地上有一块出事车辆的完整部件,两名死者是从车里“弹射”出去的,鲜血把本来的黑色路面染成了红色,伤者的哭号压过了施工机械的噪声。

  [记者调查]罕见的“波浪式”责任认定

  事故发生后,负责该路段的辽阳市交警支队高速大队出了现场,被追尾的拖拉机司机张兴利将车从现场开到了交警支队。2002年8月27日,辽阳市交警支队召开事故责任分析会,会议记录上反映出是面包车负主要责任,而拖拉机和公路施工单位负次要责任。2002年9月11日,“辽歌”面包车司机南殿义被拘留。

  而事发当年的9月20日,辽阳市交警支队又作出了一份事故责任认定:拖拉机进入高速公路且在行车道低速行驶,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因拖拉机在高速公路上是没有“路权”的,它不允许在高速路上行驶,拖拉机司机负主要责任;面包车司机负次要责任。随后,当地公安机关将拖拉机司机张兴利刑事拘留。

  对此份责任认定,死伤者家属都不认同,死伤者家属均提出行政复议,要求辽阳交警部门重新认定。

  2003年2月17日,重新作出的责任认定结论仍与第一次完全相同,法律依据就是省公安厅下发的“辽公交事(2003)9号”批复,辽阳交警部门同时再次提请检察机关对责任人进行批捕。辽阳市太子河区检察院于2003年2月27日做出认定:“拖拉机因运送维修高速公路的沙石材料,没有违章故意,不存在过错,故无必要对司机做出批捕。”对于检察机关所做的结论,辽阳市交警支队高速公路警察大队到辽阳市检察院进行了复议,市检察院维持了太子河区检察院的结论,驳回了复议请求。

  对于辽阳交警第二次作出的责任认定,死伤者家属再次提出行政复议。2003年5月7日,辽阳市交警支队作出的最终决定为:“辽阳市交警支队高速大队对该事故的认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决定予以维持。”

  受害者家属一致认为,这是“辽歌”有关领导怕自己单位的车发生事故受牵连,不惜动用各种关系改变应该属于“辽歌”方面的“主要责任”。

  [史无前例]区法院和市法院三次“打架”

  “辽歌”的死伤者家属不服辽阳交警的认定结论,于2003年8月初将辽阳市交警支队高速大队起诉到辽阳市太子河区法院,请求判决撤消原责任认定,限期作出具体责任认定。

  而法院则以《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没有规定起诉程序,不属于法院管辖范围为由,裁定不予受理。家属们不服,上诉至辽阳市中级法院。

  同年10月29日,辽阳市中级法院认为原审法院裁定适用法律错误,起诉人的起诉符合法律条件,指令太子河区法院受理此案。

  2004年3月11日,辽阳市太子河区法院再次作出行政裁定,还是以原来的理由驳回了死伤者家属的诉讼请求。此后,死伤者家属则再次上诉到了辽阳市中级法院,要求太子河区法院受理此案。

  2004年5月20日,辽阳市中级法院再一次作出行政裁定,撤消了太子河区法院的裁定,“指令太子河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而2004年11月4日,案子回到太子河区人民法院后,又出现了与原来同样的结果,死伤者家属的诉讼请求依然被驳回。

  [争执核心]到底应该适用什么样的法规?

  事实上,事故责任“起起伏伏”的认定过程与结果也好,交警部门几上几下被告席的诉讼过程也好,围绕的都是一个中心环节———对发生在高速公路扩建改造过程中的这起交通事故,到底应该适用什么样的法规?

  在辽阳市太子河区法院几次的审理过程中,辽阳市交警方面以《高速公路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为依据,认为拖拉机不得进入高速公路,张兴利驾驶的拖拉机与面包车行车间距不足,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该拖拉机虽受雇于维修高速公路的施工单位,但并非符合规定的专业养护车辆。因此认定张兴利在此次事故中负主要责任。

  而“辽歌”死伤职工家属则提出,从2002年5月份开始,沈大高速公路进入全线改扩建施工,两侧护栏拆除,全线实行限速行驶,拖拉机、马车、小四轮与上路通行车辆严重混行,当时的沈大高速已不具备高速公路的功能,因此已不属于“高速公路”的类型,对它的交通管理只能适用《道路交通管理条例》,而不应该适用《高速公路管理办法》,而拖拉机是当时沈大高速改扩建的主要任务车辆,是国家高速公路改扩建任务给了拖拉机“路权”,只要拖拉机在运输过程中遵守《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法律规定,就受国家法律保护。而事发时“辽歌”的面包车从后面撞上正常行驶的拖拉机,明显属于“追尾肇事”,面包车应负全责。

  即使“退一万步”,依据交警方面坚持的《高速公路管理办法》,第4条第2款也规定:“高速公路养护人员和专用的机动车可进入高速公路。”事发时,该路段正在维修,张兴利驾驶的拖拉机受雇于公路维修单位沈阳天北建设集团,双方有合同,因此该拖拉机有上路权。所以辽阳交警所作的责任认定适用法律错误。

  还有一个细节被死伤者家属“咬住不放”。那就是“辽歌”面包车的肇事司机南殿义在出事后离开了现场,死伤者家属认为,不管怎样,南已经构成了“肇事逃逸”,而为什么直到现在南还跟以前一样,没有任何责任落到他身上。新闻相关单位的姿态

  在死伤者家属及众多那起事故的知情者中有一种说法流传很广:如果定南的责任,某种程度上会牵连到“辽歌”,因为出事当天是单位组织的旅游归来,而其中包括“辽歌”当时的几位领导,这么大的责任谁担得起,恐怕更大的有关“上级”也担不起,更不愿看到。也许有许多事情当时的“辽歌”也是“身不由己”,所以就有了在具体适用法条上的交锋与争执。

  包括后来,死伤者家属起诉辽阳交警的同时,“辽歌”认为本单位车辆虽是借来的,还没有保险,但是正常购票驶入高速公路,与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形成了合同关系,而对方没按合同履行应尽的义务,使拖拉机违法上路,致使“辽歌”职工及家属两死四伤,便将省高速公路管理局起诉到沈阳市和平区法院,要求赔偿全部损失119万元。而法院以起诉人应是受害者本人,作为职工单位的“辽歌”诉讼主体错误为由,驳回了“辽歌”的诉讼请求。

  (于江涛)亲人的痛楚

  调查采访中,记者意识到这起事故中虽然很多隐性的东西令人难以琢磨,但是有一种群体性的伤痛却是触手可及的。

  刘夏(化名)在事故中失去了刚刚结婚不久的28岁的妻子,他告诉记者,妻子是一名事业如日中天的青年舞蹈演员,车祸的前一天还在排练,别人公认的是他的妻子是全“辽歌”最漂亮、最有发展的演员。刘夏至今独居,他的想法是,当她年轻的妻子从他身边的车窗箭一样地飞出去之后,他可能以后不会再结婚了,“妻子的音容与肢体分离的惨状太刺激了,令他无法也不敢再去面对别的女孩子。”

  与刘夏妻子一同飞出车外的还有张立、杨英(均为化名)夫妇永远留在了19岁的女儿小圆(化名)。出事时,她还不知道自己已被沈阳师范大学录取。而孩子的姥姥和奶奶直到现在仍然活在无限的期待中,因为张立、杨英夫妇告诉她们的是,她们的好孙女旅游回来后就去外国念书了,因为双方的老人都已经七八十岁,经不起任何的打击。

  与众人相比,现在的夫妇俩给人一种“很看得开”的印象,他们还可以侃侃而谈地跟别人谈小孩子的事,其中甚至包括他们自己永远19岁的女儿,但是也许是无意间,他们告诉记者,他们现在的爱好很多,听戏、工作、摆弄花草,但就是不能闲下来……说到这时,两个人像意识到了什么,都不作声了。

  (于江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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