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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放有争议社区自决之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02日02:04 新京报

  《北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草案)上网征集意见工作日前结束,截至5月31日晚,网友共对草案发表意见969条,其中反对“解禁”的约占50%;明确赞成解禁的共有290条,约占30%;其余没有明确表示赞成或者反对。

  禁放变限放,这样一个被认为是尊重民意、弘扬传统文化之举,竟招来了反对声浪,这样的结果不得不让人深思。

  虽然网上民意并不能准确反映现实,但不容回避的事实是,北京的确有不少市民反对烟花爆竹开禁,而且他们的反对理由也情有可原:有些中老年人喜欢安静,爆竹声会惊吓他们;对患有心脏病等特殊疾病的市民来说,爆竹声响会危害其健康甚至生命……也许更多市民担心开禁令会带来更多的安全问题。

  而按照该草案,居民生活区并没有被列入禁放范围,这就意味着,一旦草案通过,这些反对者的权利就成了保护的空白。当年,政府为了公共安全,剥夺了一部分公民追求节日愉悦的权利;而今日,政府为了恢复这些公民的权利,为了光大传统文化,又剥夺了其他公民追求安静的权利。这样,爆竹无论禁与放,总不可避免要伤害一部分人。

  有人也许会想,如果让草案再细化一些,把公民要求安静的权利写进去,困局不就破解了?问题是,政府法令即使再细,也不可能囊括千变万化的现实。何况,就算政府法令把所有的可能都包括进去了,但如何执行呢?政府把自己的触角都深入到每个居民小区,去干涉公民的一些具体事务,这既不现实,也违背了法治的基本原则。

  那么,政府保护不了那些需要安静的市民,谁又来保护他们呢?答案是:自己保护自己。政府无须代替公民做选择,政府的作用主要是通过法令,防止爆竹开禁对公共安全的危害,至于爆竹对居民生活的影响,政府完全可以通过制定规则,让公民相互博弈,通过社区自决来解决。

  具体而言,对一个社区来说,爆竹是否可以放,可以在哪里放,可以在什么时间放,这些可以由社区居民自行商讨来定。这样的机制一旦形成,就很容易形成一个兼顾各方利益,让各方都能接受的结果。例如,如果社区居民中的大多数支持放烟花爆竹,那就可以通过协商,照顾那些需要安静的居民。比如,在这些人居住地周围划定一个小范围的禁放区等。社区居民通过协商达成协议后,可以自发成立志愿者队伍监督协议的执行,一方面规范本社区的居民,另一方面阻止其他社区的居民来破坏本社区的秩序。

  社区的和谐,其最终的依靠不是来自于政府的强制力,而是源于居民的共同责任和利益。烟花爆竹问题如此,流动摊贩、宠物、装修扰民等社区问题亦如此,社区自决往往比“一刀切”的公共政策更有效。由于社会的多元和角色的差异,政府往往会被复杂的民意诉求包围,越来越发现自己与其服务对象之间的矛盾持续不断。在这样的情况下,如果政府过于“理性的自负”,推出统一和标准化的公共政策,有时不但难以解决问题,反而会加剧矛盾。这时,政府如果改变行政权力统摄一切的习惯,抽身而出,通过制定规则,让公众自己决定自己的事务,同时遏制一方去压倒另一方的企图,许多问题可能就容易化解得多。

  对于私权利领域的事务,引入社区自决让公众相互博弈,这不仅可以降低政府社会管理的成本,还可以让公权力与私权利之间形成和谐互动;同时,它对公民社会的构建更是善莫大焉。

  见昨日A0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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