策划:把好正文大门 用制度改革终结刑讯之恶(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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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02日02:49 人民网 | ||
典型案例: 灌辣椒水抹芥末油刑讯逼供 唐山七民警被判刑 5月26日,备受关注的河北唐山“7·12”民警刑讯逼供案一审公开宣判,7民警被判刑。原唐山市公安局南堡开发区分局局长王建军、副局长杨策被判处犯刑讯逼供罪,分别被判有期徒刑2年。 : 刑讯逼供为何成“顽症” 冤案是这样形成的 首先,特权思想是罪魁祸首。在实践中,有些办案人员由于特权思想严重,带着“我就是法”、“我是执法者”等特权观念去执法,漠视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合法权利。甚至有的办案人员认为,对犯罪嫌疑人员的刑讯逼供不算什么。 第二,侦查队伍的整体素质业务素质不高,侦查手段落后,破案技术低下,在取证方式上较大程度上依赖口供。即使主观上不想刑讯逼供,但客观上收集不到证据,这时最简便的取证方法就是刑讯逼供了。因此往往置法律规定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之人权于不顾,而搞刑讯逼供。 第三,立法上对刑讯逼供的禁止性规定过于笼统,对于与严禁刑讯逼供有关的重要内容则没有规定或规定得不够明确、不够彻底,这都有待于进一步补充和完善。 第四,侦查机关司法工作人员特别是有关负责人单纯追求破案立功,在诉讼观念的认识方面存在偏差。片面强调诉讼效率,认为刑讯逼供不可避免,迷信口供是“证据之王”等导致“刑讯逼供有理论”仍有市场。 第五,长期以来存在的有罪推定、疑罪从有的陈旧理念作祟,司法机关往往重打击、轻保护,最终酿成冤假错案。 第六,对刑讯逼供缺乏一套富于完整有效的监督机制,加上刑讯逼供的证据特别难以取得,导致刑讯逼供普遍存在。对刑讯逼供在司法实践中往往出现监督软弱无力,流于形式的消极现象,以致难以对刑讯逼供起到有效遏制作用。 第七,司法实践中一些公安司法机关负责人的庇护,造成对刑讯逼供人员的处罚不力,不足以起到应有的震慑作用。 维护司法公正遏止刑讯逼供 讯问制度进行改革 律师在场 全程录音录像 北京海淀警方防刑讯逼供出新招 警察提审嫌疑人时,律师在场,全程录音、录像。而这三项措施是海淀公安分局为保护嫌疑人合法权益、防止刑讯逼供等恶性事件发生,于5月13日在全国率先启动的“三项侦查讯问试验项目”所采取的。 嫌疑人: 有律师在心里踏实,坦然面对警察。他觉得这是我国司法制度进步的重要体现,他之所以选择律师在场,是因为觉得这样心里踏实。 警 察: 一切都按正常程序审,不会增加审讯难度。口供只是证据的一个方面,即使嫌疑人什么也不说,也可以根据其它证据来定罪。 律 师: 审讯变得完全透明,可有效体现审讯的公信力。律师既不受雇于警方,也不受雇于嫌疑人,是一个完全中立的见证者。有律师在场或录音、录像,使原本因神秘而让人可以胡乱猜测的审讯变得完全透明。 效果分析: 对讯问活动实行全程录音录像,在防止办案人员刑讯逼供的同时,也可以有效防止办案人员被诬告,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随意翻供。 律师在场”一方面可以让嫌疑人在接受审讯的第一时间得到法律帮助;另一方面,也可以有效避免有些嫌疑人以“刑讯逼供”为借口恶意翻供。 他山之石: 审讯中全程录音、录像的监控制度,原系多数英美法系国家和部分大陆法国家普遍奉行的司法惯例。国外录音、录像监控制度的通常做法是,对嫌疑人的羁押与提讯分属两种不同部门管理,嫌疑人一旦从羁押场所被带走,即开始全程录音、录像,且在时间上不得有间断。该录音录像资料一式两份,交被告人一份留存。 各地举措: 四川规定:如发生刑讯逼供 有关领导将被撤职 广东:逼供致死要追究领导责任 河北4方面入手规范执法行为 刑讯逼供等为重点 拒绝“毒树之果” 用制度遏制刑讯逼供 首先,对犯罪嫌疑人的任何讯问都必须在看守所进行,犯罪嫌疑人一旦被抓,必须立即被送往看守所。现在,根据《人民警察法》,公安机关可以将犯罪嫌疑人在看守所之外留置长达48小时,许多事例表明,刑讯逼供就往往发生在这48小时之内。 第二,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必须有律师在场,如果没有律师在场,讯问结果不得作为证据使用。看守所应当提供免费电话和其他途径,确保犯罪嫌疑人能无拖延地通知到其家属或友人。 讯问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录像 第三,讯问应实行录音、录像制度。录音要由第三方如看守所工作人员负责。录音完毕,一盘由三方共同封存,移交法院,另一盘可交办案机关。案件开庭时,如辩护方认为办案机关对录音进行了加工,或者被告人声称自己当时的供词是被刑讯逼供所致,任何一方均可提请法官打开那盘封存的带子来核实。 第四,侦押要分立,以实现羁押场所的中立化。现在看守所隶属于公安机关的体制,不利于防止刑讯逼供,可考虑将其划归司法行政部门管理。与此同时,要在讯问人员和被讯问人员之间设立隔离措施,使有刑讯逼供冲动的办案人员无法得逞。 第五,要将目前对未决犯的“羁押为原则、取保为例外”改造成为“取保为原则,羁押为例外”,这也是无罪推定原则的内在要求。只有对那些不采取羁押不足以防止其再次危害社会的严重暴力犯罪分子,才可考虑羁押措施。为此,要细化取保和羁押的各种情形,并遵循国际通例,由法官来决定要否对某人采取羁押措施。 第六,淡化口供作用,在证据采信上下功夫。办案不能围绕口供来办,不能总是从供到证,而应当提倡从证到供,就是先收集证据,然后用口供印证。要在证据采信上下功夫,只要证明存在刑讯逼供,获取的证据就不能采信。 高检:加强对侦查活动合法性监督 刑讯逼供成为监督重点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