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高法划定法官与当事人关系“底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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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02日05:13 中国青年报 |
本报哈尔滨6月1日电(赵炳松记者亓树新)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今天出台《关于规范法官与当事人关系的规定》,规定了法官不得有的10种行为,确保司法廉洁和公正。 这项规定主要针对“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而出台,重申和细化了对法官的禁止性要求,强化了对违法法官的查办力度。如果法院出现法官徇私偏袒一方当事人、接受当事人方面的贿赂、违法干预法官办案等行为,应立即更换正在办理案件的法官,直至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追究责任人员和主管领导的责任。《规定》还明确了法院对于举报线索的查办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