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工伤津贴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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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02日06:02 半岛都市报 |
本报济南讯 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日前联合下发通知,决定从今年7月1日起,上调企业工伤全残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其中,符合条件的人员,伤残津贴按8%的比例增加,月增加额不足100元的按100元增加。 这次调整的范围包括:2004年12月31日前已退出生产、工作岗位,经劳动能力鉴定致残程度为1~4级,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的企业工伤(含职业病)职工以及经批准领取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和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因工死亡职工(含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人员)供养亲属。(杨飞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