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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案件司法保护贯穿全程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02日06:26 人民网-人民日报

  本报成都6月1日电 记者刘裕国报道:今天,四川省公、检、法、司机关出台的一套未成年人刑事司法保护细则开始实施,几大亮点体现未成年人刑事司法新理念。

  人性关怀体现在各个司法环节———

  四川省公安厅出台的《规定》要求,公安机关在讯问未成年人时,应当邀请其家长、监护人或者教师在场;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全面讯问时,除案件涉及国家机密外,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聘请的或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到场一次;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聘请或者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收集的证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无罪或罪轻的材料,公安机关应当接收,单独组卷移送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司法厅出台的《意见》中规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监护人、亲属委托律师承办刑事案件,或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除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的限制性规定外,受指派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不得拒绝,也不得擅自中止法律援助。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意见》中规定,对未成年被告人量刑,应坚持对未成年人特殊保护与维护社会秩序相结合的“双向保护”原则,不仅要根据犯罪性质、犯罪情节,还要充分考虑未成年人犯罪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年龄、是否系初犯等情况。

  四川省检察院在《意见》中细化了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捕不诉条件,规定初犯、偶犯、过失犯罪等情形,一般应作出不批捕决定;对难以认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实际年龄,影响案件认定的,应当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作出不批捕决定。

  首次提出律师全程参与办案———

  如侦查阶段,规定律师在侦查机关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全面讯问涉嫌犯罪事实时应及时到场;律师会见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除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外,不需要经过侦查机关批准;律师会见的时间和次数根据案件的需要确定,不受限制;侦查机关无正当理由不安排会见的,律师应向驻所检察机构反映解决;有权建议侦查机关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提出的无罪线索进行调查核实,并且在建议不被采纳时可以自行调查。审查起诉阶段,律师认为犯罪嫌疑人无罪的案件应当进行证据开示,等等。审判阶段,规定律师可以从有利于维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和教育、感化、挽救的角度,适时向公诉机关和审判机关提出适用简易程序或普通程序的建议、适用缓刑,等等。

  首次引入社会调查制度,为实施处罚提供参考———

  省公安厅在《规定》中要求,在案件侦查终结时,需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对该未成年人成长经历、性格特点、家庭状况、社会交往、犯罪原因等情况进行社会调查,形成社会调查报告,并根据案情和社会调查情况,充分考虑未成年人的特点,从有利于教育、挽救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出发,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该省检察院《意见》的第六条也规定,对公安机关形成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社会调查报告应当认真审查。该省高院《意见》的第十条指出,人民法院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可以引入社会调查制度,以便准确地定罪量刑。

  《人民日报》 (2005年06月02日 第十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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