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为民促“和谐”(专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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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02日06:47 人民网-华东新闻 |
和谐社会的特征之一是法治,法律的有效实施和司法权威得到应有的尊重,是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既需要通过发展来不断增强社会的物质基础,同时也需要大力推进民主与法制建设,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和谐社会的特征之一是法治,法律的有效实施和司法权威得到应有的尊重,是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人民法院通过发挥审判职能,确保司法公正,才能为创建和谐社会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一是惩罚刑事犯罪,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二是依法调节经济关系,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三是依法处理矛盾纠纷,保障社会安定。四是支持和促进依法行政,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五是在司法领域保障人权,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司法公正的客观要求是多方面的,具有中立性、最终性、独立性、公正性、程序性、专业性、公开性7个特征。对法院审判来说,一是必须作出公正的裁判,二是生效裁判必须得到切实履行,保证裁判的既判力。 近年来,上海各级法院围绕促进司法公正、维护司法权威的要求,确定了全面推进法院建设的3个目标:即建立符合审判规律、具有审判特点的审判机制;建立一支高素质的法官队伍;建立与审判任务相适应的物质保障体系。因此,对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的认识需要理清5对法律概念,即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实体公正、程序公正与形象公正;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诉讼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依法纠错和有错必纠。 最近,上海高级人民法院党组结合上海法院实际,提出了“程序上公开公正公平,实体上合法合理合情”的努力方向,明确审判工作要以确保审判质量为主线,抓好规范审判全程、统一法律适用、提高文书质量、立足解决问题4个环节。要讲究庭审方法和审判技巧,努力统一法律适用标准,进一步提高裁判文书质量;立足为当事人解决实际纠纷,防止就案办案、推诿拖拉、审执脱节;执行工作要以维护生效裁判权威为目标,最大限度地实现债权人的债权,同时兼顾各方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选择运用最适当的执行方式方法,切实提高执行的质量和效率。 同时,司法为民,要抓好依法、便利、兑现3个环节,将各项便民措施落实在审判活动的各个环节;做好诉讼调解和人民调解的衔接,继续探索简易审和速裁方法,进一步提高审判效率;大力加强法制宣传,提高公民的法治意识,增强群众对法院工作的了解和理解;队伍建设要通过落实150条《法官行为提示》手册,规范司法言行,让广大人民群众切实看得见公正,全面推进专家型法官的培养工作,努力提升上海法院的整体司法水平。 (作者系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 《华东新闻》 (2005年06月02日 第三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