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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精神分裂症女子银行内抢钱被判刑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02日07:38 河南报业网-大河报

  本报南阳讯一青年女子乘储户不备之际,将已经放进存款窗口的26700元现金抢了就跑。5月31日,方城县人民法院以抢夺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今年22岁的王红是方城县杨集乡人,在2004年9月21日上午8时30分左右,王红到方城县农村信用社城关某分社,当城关镇的个体户何某到该分社存款时,将27600元现金放进存款窗口,在其填写存款单的过程中,王红趁其不备,将现金抢走,并迅速逃出信用社,何某在其后追赶,众人将王红围在一住户的屋后石棉瓦棚下抓获。后经南阳市精神病院鉴定,王红系精神分裂症,限定责任能力。

  方城县人民法院认为,王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然抢夺他人巨额现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已经构成抢夺罪,但王红在作案时系限定责任能力,可以依法减轻处罚,且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故作出上述判决。记者梁振廷潘国平 线索提供程远景责任编辑:陈要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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