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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契税以合同备案日为准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02日07:56 扬子晚报

  本报讯“新政”实施细则中对于营业税和契税的征收节点做出了明确规定。凡6月1日前已按房产交易现行规定,经房产管理部门合同备案登记的商品房买卖或已在房管部门登记收件受理的房屋买卖,契税缴纳标准仍可按原规定执行。意即商品房缴契税以合同备案登记时间(合同鉴证时间)为准,二手房交易以房管部门登记收件受理时间为准。纳税人在办理契税申报时,须持房地产转让合同、购房发票、有效身份证复印件及房产部门开具的《房屋交易契税联系单》到指定的契税征收机关申报纳税。征收机关则要依据联系单上注明的容积率、房屋所属区域、单套建筑面积等相关材料进行纳税鉴定。征收营业税的时间时点以“确权日”为准。“确权日”即买卖房双方在产权过户时,经过房产部门调查认定后,把产权确定转移给买房人的日期,即产权证上注明的日期。自2005年6月1日起,对个人购买住房不足2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取得的售房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购买普通住房超过2年(含2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免征营业税;对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超过2年(含2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售房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

  税务部门提醒市民,在交易过程当中一定要注意索取发票,以作为领取产权证的凭据。(马祚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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