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捡来同学消费卡一时贪心花了700多元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02日09:49 上海青年报

  本报讯(记者陈轶珺实习生王如一)因为一时的贪念,大学生郁晓(化名)将一张室友遗落的“校园一卡通”占为己有,并将卡内的700余元现金花光。虽然事发后,郁晓感到悔意,将所有的钱退回了失主。但自己仍为此付出了代价———学校给予他留校查看处分。

  今年3月31日,本市某高校的大二学生郁晓在寝室的写字台边,捡到一张“校园一卡通”。他一看姓名,卡是室友同系的大三学生亮亮(化名)落下的。而亮亮已经离校,回家过周末了。郁晓见四下无人,便一时贪心,将卡占为己有。

  由于学校为每位学生配发的“校园一卡通”初始密码统一为各人的身份证号码末六位,且亮亮也未对初始密码进行修改,郁晓很容易地获悉了该卡的密码,发现卡内竟有900多元的余额。第二天,他便拿着卡在学校的超市、食堂等地大肆挥霍,在四天内花去了771元。

  4月5日,回到学校的亮亮发现卡遗失了,立即向学校保卫处挂了失。根据调查,郁晓被找去了解情况。知道自己被怀疑后,他有了悔意,立即向保卫处承认了所有的经过。第二天,他在父亲的陪同下,将钱如数还给了亮亮,并向他道了歉。

  本以为事情就这样了结的郁晓,此后几天一直被校方约去做笔录、谈话。几天后,郁晓接到了因盗窃行为被处以留校查看处分的通知,他和父母拒绝接受。申诉下,校领导对此事进行了重新合议。最后决定留校查看的处分不变,只是理由从盗窃行为变成诈骗行为。

  负责调查此事的学生处陈老师告诉记者,学校一开始认定郁晓的行为是盗窃,并根据学生违纪处分条例中的第十一条和第二十条,给予留校查看处分。”后来,学校咨询了司法机关和校内的法律顾问。他们认为,认定郁晓的行为是“盗窃”不妥,根据刑法第196条第1款第3项的规定,郁晓根据身份证号码获得了亮亮的密码,这行为是冒用他人信用卡,属于“信用卡诈骗”。根据违纪处分条例,学校仍维持了原先的处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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