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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车人不系安全带司机不愿代客受罚告交警案一审裁定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02日09:52 大洋网-广州日报

  本报讯

  (记者毕征)乘车人不系安全带,开车人被罚款,这已成惯例。然而拒不认罚并且状告交警(详见本报3月22日A5版《司机不愿代客受罚告交警》、4月11日A21版《交警:按公安部规定罚你司机:部门规章违反法律》两篇报道),誓要打破这个惯例的张先生却没有从法院讨到说法。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最近作出一审裁定,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驳回了张先生撤销该项行政处罚决定的诉讼请求。

  拒绝签名时起算时效

  根据法院所查明的事实,2004年6月26日下午,张驾车乘载一人至滨江东路,被海珠区交警大队执勤警员开出《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认定乘车人未按规定系安全带;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200元。但张认为自己并非处罚对象,遂拒绝在决定书上签名,执勤警员遂在决定书上注明“驾驶员不签名”。张于2005年3月9日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

  一审法院的行政裁定认为,《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004年6月26日下午被告海珠区交警大队对原告作出处罚决定,虽原告拒绝在决定书上签名,“但对被处罚的事项及享有的复议和诉讼的权利,原告是应当知道的”。原告不服被告的行政处罚提起的起诉期限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之日的三个月内,但原告于2005年3月9日才提起行政诉讼,已超过法定的起诉期限。由于原告未能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其起诉超过法定期限具有正当事由,因此依法予以驳回。

  原告表示或要上诉

  作为原告的张先生掩饰不住对这个裁定的失望:“我是在2005年2月24日办理驾照年审时才知道这一处罚的,而根据法律规定,本案的诉讼时效应该从自己签收罚单之日起或公告60天后算起,而自己没有签收,对方也没有邮寄送达同时也没有公告,因此不存在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张先生还认为,罚单上的“当事人”一栏填的是“乘车人”,既然违法者不是自己,自己没有理由代领罚单。他表示有可能要上诉。

  广东公尚丽得律师事务所得曾丽律师认为,在当事人拒签罚单的情况下,仅凭一名执勤交警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驾驶员不签名”的字样是不能视为已经送达的。按照法律规定,出现这种情况,应该有作为案外人的证人证明被处罚人确已获知处罚决定并拒绝签名,否则,交警部门应该通过邮寄或者在报纸上公告的方法实现送达。

  滞纳金已累积到几千元

  “我打算上诉至广州中院,一定得讨个说法。但我同时也得想办法把驾照年审的事解决掉。可当初200元的罚款由于每日3%的滞纳金,现在已经累积到了几千元。不办年审我就没法开车,可要办年审就得补缴一大笔罚款,心里又实在觉得憋屈……”这位张先生看来有些骑虎难下了。(来源: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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