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部分优抚对象 提高补助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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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02日10:33 武汉晚报 |
本报讯 (记者 喻敏 通讯员 魏丹 李维兴 实习生金琼杨金林)记者昨日获悉,我省决定从2004年10月1日起,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其中一级因战、因公、因病的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抚恤金标准分别为11200元/年、10800元/年、10440元/年。 据悉,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及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表也有新的调整,并从2004年10月1日起执行。 省民政厅要求,各地要结合优抚经费社会化发放,尽快按新标准发放抚恤补助金,并一次补足差额。在实行优抚经费社会化发放过程中,乡镇要建立重点优抚对象台账,一人一卡,分类建档;县级民政部门要根据有关抚恤补助资金发放的实际情况,及时更新优抚数据库中的有关资料。 (补助金发放具体标准详见明日本报“扶助行动”专版)(来源:武汉晚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