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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协“三条建议”抵制“三包”,消协逐条解析批驳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02日10:38 南京报业网

  【南京日报报道】在车协向政府部门递交“关于如何执行南京消协等出台的电动自行车‘三包’暂行办法的紧急声明”的同时,他们还向市消协等制定“三包”的单位,递交了一份有关“三包”修改建议书。从建议书的内容来看,其所提出的不能接受的内容,主要集中在新“三包”第十三条、十七条、二十条。昨天,市消协秘书长许明对车协的三条建议所争议焦点逐一进行了解析和反驳。

  【焦点一】两次修不好换货,不必限定“相同故障”

  新“三包”第十三条规定:在“三包”有效期内,发生附件3《电动自行车商品性能故障表》所列性能故障,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商品,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记录和证明,由销售者负责为消费者免费更换商品。车协建议:在该条款“经两次修理”前面加上一个“相同故障”。要不然,修了两次不好就换货,企业成本太大。许明认为:国家4部委1995年发布实施的《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换责任规定》第十一条就已明确规定:在“三包”有效期内,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产品,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记录和证明,由销售者负责为消费者免费调换同规格同型号的产品。其内容上并没有什么“相同故障”的限定。新“三包”规定的第十一条就是根据这一条来制定的,完全于法有据。

  【焦点二】有关电池的规定,符合国家标准

  新“三包”第十七条规定:在“三包”有效期内,电动自行车的电池出现性能故障后,两次更换仍不能正常使用的,销售者应当免费为消费者退货。更换后的电池“三包”有效期自更换之日起重新计算。车协建议:应该在该条款内容“电动自行车的电池出现性能故障”前面加上一句“按国家规定标准”。许明认为:这可能是车协在理解上出现了误解。事实上,在“三包”第五条第(二)款就已明确规定:保证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商品质量和性能符合国家强制性质量标准和明示的产品标准要求。电动自行车电池性能故障认定,当然是按照国家规定标准来执行的。

  【焦点三】主要部件更换后,“三包”期重新计算

  新“三包”第二十条规定:除电池外,符合附件1《整车和主要部件“三包”有效期表》所列主要零部件,更换后的“三包”有效期自更换之日起重新计算。车协建议:在该条款内容“更换后……”的前面应加上一句“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更换后有关“三包”有效期的规定也加大了厂商的负担。许明认为:《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换责任规定》第十四条也早已明确规定:换货后的“三包”有效期自换货之日起重新计算。所以,“三包”第二十条,对更换后的主要零部件“三包”期的规定同样于法有据。 南京日报记者 邹伟(编辑 五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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