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头文件”也不能违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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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02日11:07 大洋网-广州日报 |
刘武俊 即将提交全国人大法工委的《行政诉讼法》修改稿中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行政规章及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违反法律、法规,可以以公益代表人的身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这意味着“红头文件”将纳入司法机关的审查范围(《第一财经日报》6月1日)。 现行《行政诉讼法》虽然明确规定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对行政机关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但也同时规定对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抽象行政行为不可以提起诉讼,而这些抽象行政行为就包括我们通常所说的“红头文件”。 从学理上讲,行政机关滥用职权不仅仅表现为具体行政行为,而且表现为制定行政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抽象行政行为,也就是俗称的“红头文件”。如果不能把抽象行政行为纳入诉讼的范围内,将不利于行政法的建设。因为行政机关行使权力的方式之一就是制定规章、决定、命令,同时这些规定对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又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诚然,相对于具体行政行为,“红头文件”的显失公平和违法具有影响更深、范围更广的潜在的危害性。依法行政的要义不单纯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公务人员严格执法,依法办事,同时也是指行政机关制定的“红头文件”要合法。从行政法治的原理讲,行政法的要义就是限制和约束公权力,而司法审查是遏制行政机关滥用职权的重要防线,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都应接受法院的司法审查。从这个意义上讲,将司法审查的范围扩大到“红头文件”,实则是对行政诉讼原理和司法审查理念的科学回归,是对行政管理相对人权益司法救济机制的重要完善。(来源:广州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