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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不是做花瓶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02日11:07 大洋网-广州日报

  兴安

  在5月31日举行的上海市人大常委会立法起草工作经验交流会上,许多与会专家提出要避免“观赏性立法”(《解放日报》6月1日报道)。何为“观赏性立法”?比如,有的法规像文件,看看没有一个字不对,却不知道规范的是谁;有的法规将一些公众的不文明行为纳入,明文禁止,然而由于种种限制无法设置处罚。不少法律法规,因操作性等方面问题,成了一种摆设。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践,在于具体操作,而不是观赏。“观赏性”的立法一多,必然带来执行上的困难,还会使很多人误以为,法什么都管,什么都不管,是中看不中用的“花瓶”。

  立法违背科学,立法观念、技术、制度的质量缺陷,使法先天不足难以实行,无疑是导致“观赏性立法”现象的重要原因。立法技术是立法活动中最关键的环节。然而,目前不少立法者对立法技术价值何在、如何运用等,知之甚少。他们把立法决策与政治决策、行政决策等同对待,在立法上只知规定有权如何、应当如何、不应当如何,不注意规定违反这些规定应当承担怎样的细节责任,更远谈不上立法预测、立法协调、立法信息反馈、立法中的科技手段的应用等。

  立法理念也是导致“观赏性立法”现象的因素。按理说,现实和民意,应是为什么立法的重要标尺,而在实际中,个别立法机关往往忽略这些最重要的元素,而主要按照领导意思去立法,出发点上的不足,必然导致一些法律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法乃国之大事,与每个人切身利益息息相关。那些具有观赏性而缺乏操作性的“花瓶法”,不仅浪费大量的立法资源,更破坏了法的威严,越少越好,最好不搞。(来源: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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