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早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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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02日11:43 大洋网-广州日报 |
黄楚慧 推销人员在小区四处出没,业主很有意见,滨江东某小区贴出“禁止推销,违者罚拖停车场”的公告。前几天,一女推销员被保安罚拖5000平方米的停车场的地板(见《广州日报》5月31日)。 于情,推销员很难赶走也很难缠,大部分业主主张应该给他们点颜色;于理,且不说以顺手牵羊偷盗财物之事,就是敲门推销乱派广告也打扰了业主的安宁,应该管一管;于法,律师却表示,保安强制要推销员拖地板,侵犯了人身自由,是违法的。法律不外乎天理人情。情理法的冲突中,是情错了,是理亏了,还是对法的理解偏差了? 早在10多年前,就有过“游客摘花公园罚款10元”合不合法的争论。当然,争论的结果几乎一致:罚款是行政机关的权力,公园的行为违法。 爱好法治的人士或许会说,推销员进入小区,保安可以制止。如果推销员不听呢?这位人士会说,保安可以报警;进一步说,如果业主认为推销员侵犯了他的生活安宁,他可以起诉。但老实说,如此“法治”的做法,其成本是社会所不能承受的———这样的事都报警,简直是浪费警力;而起诉到法院,更是对诉讼资源的糟蹋。在这样的“法治”环境下,做坏人的成本很低———我就是喜欢摘花,万一被你碰见,顶多赔点钱,我要不乐意还可以不赔,有本事你到法院告我呀———对于违规者,我们往往无可奈何。 实际上,任何一个社会组织都会有一定管理职能,其权力来源于自身的章程,比如小区可以制定公约,对诸如推销的行为进行规范。而一个完整的规范,必然包括对违规者的处罚———抓住推销员乱棍打死当然不行,但给予什么程度的惩戒还是可以讨论的,关键是度的问题。一味坚信“处罚是行政机关的权力”,妨碍了我们对社会组织制定章程的正当程序以及惩罚违规者的度的研究,对于解决问题一点好处都没有———如果“法”解决不了,照样会有保安打人的事发生。(来源:广州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