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综合 > 正文

20年“婚姻”为何难抵一纸婚约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02日13:36 金豹网-锦州晚报

  导火索:生活二十年的妻子跟了别人

  张凤香与张铁柱于1980年经人介绍相识。同年,按当地风俗在家乡举行了隆重仪式宣布二人结婚,但此时,他俩却没有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手续。

  一对没有领取结婚证书的“夫妻”,却同床共枕生活了20年,并先后生育了两个女儿,大的18岁,小的也已16岁。一家人出来进去,倒也和和美美。

  2001年,40多岁的张凤香离开家加入打工一族,成为一家煤矿的“打工妹”。

  时间一长,她与同在煤矿打工的未婚男子宋顺秋相识并相互产生好感。年底,张凤香住进了宋的家,出双入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三年之久。

  张凤香的前任“丈夫”,岂能容忍这般羞辱,于去年底到公安机关报案,指控“妻子”张凤香和宋顺秋涉嫌重婚罪。

  凌海市人民检察院经检察委员会讨论研究后,依法宣告张凤香、宋顺秋犯重婚罪名不成立,决定不予批捕、释放。

  此决定一出,当地群众大为不解,纷纷发表看法,并针对张凤香的行为是否构成重婚罪,形成两大论辩阵营。

  众乡亲:张、宋的行为已经构成重婚

  绝大多数人对张凤香的行为表示气愤,也对她“前夫”的遭遇深表同情,认为张凤香与“前夫”共同生活了20年,虽然双方没领取结婚证,但他俩对外是夫妻,人人皆知;对内共同生活,关系稳定,并生育子女。大家还找出我国1981年颁布的《婚姻法》的有关条款,认为他们的行为属于事实婚姻。事实婚姻,经过补办婚姻登记手续,是受法律保护的合法婚姻。他俩虽然没有补办结婚手续,但仍属事实婚姻,且二人并未宣布解除“夫妻”关系。同时,还有人搬出199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处罚的批复的规定:有配偶的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生活的,应按重婚罪处罚。拿着这些“尚方宝剑”,乡亲们一致认为:张凤香离开“前夫”,与宋顺秋生活了三年多,其行为应该构成重婚罪。

  检察官:重婚罪要用《刑法》衡量

  《刑法》中明确规定了构成重婚罪的四个要件: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我国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2.客观方面表现为有配偶而重婚;3.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有配偶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者;4.主观方面故意。

  此案中的关键之处是如何确定《刑法》中所说的“有配偶”?张凤香与张铁柱生活期间能不能认定为“配偶”?

  法律规定:所谓有配偶是指男有妻、女有夫,而且这种夫妻关系必须是经婚姻登记机关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书的。未办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

  而该案中的张凤香和张铁柱虽然共同生活了20年,却一直没有补办结婚证书,所以他们的这种夫妻关系法律是不予承认的。同时,1994年实施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规定:1994年后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公民以夫妻名义同居的,或者符合结婚条件的当事人未经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的“事实婚姻”,其婚姻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1994年以前,法律上虽然承认事实婚姻,但不等于法律上明确的“配偶”,因此,张凤香与张铁柱的关系,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婚姻关系。张凤香不具备重婚罪中的“有配偶”的主体资格。

  如果不能确定“有配偶”的资格,同时从法律上也不能认定宋顺秋是“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者”。所以,根据《刑法》的规定,张凤香和宋顺秋不构成重婚罪。

  旁观者:结婚证书才是法律保障

  据检察官介绍,张凤香在被警方调查期间,反复地问:啥时让我回家,还有不少活儿等着我呢。通过这些,不难看出她对此事的态度。

  张凤香没有被批捕,是因为法律在这方面暂时没有规定,并不代表她的做法就对。

  衡量她的做法对错,不光有法律,还有道德。

  现在,不领取结婚证就非法同居的现象相当普遍,在农村个别地区表现得尤为严重。虽然有的生活得快快乐乐,但也有不少因各种纠纷打得不可开交的。这种没有法律保障的夫妇,在“和平年代”尚能和谐平稳,一旦出现利益之争时,就会感觉到法律保障的缺乏。法律是公正的,是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的。张铁柱错就错在没有领取结婚证书上了,正是因为他在关键时刻缺少这一纸结婚证书,才导致他丧失了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机会。

  结婚证书体现的形式虽然只是一张纸,但它却是夫妻双方的一种合约,是一种法律的保障。

  (文中人物为化名)

  作者:王志丽 记者陈涛

  (来源:锦州晚报)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 闻 查 询
关键词
免费试用新浪15M收费邮箱 赶紧行动!
热 点 专 题
雀巢奶粉碘含量超标
口蹄疫疫情进展
高考最后冲刺
日本甲级战犯罪行
二战重大战役回顾
诺贝尔奖得主来京
汽车笑话集锦
湖南卫视05超级女声
中国艾滋病调查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