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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被告知理由多交7万附加费?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02日13:41 信息时报

  时报讯

  (记者闫晓光)“收取‘附加费’不告知理由,害得我两年稀里糊涂多交7万多元!”为这笔收费,台山市20多名承包短途客运线路的客车老板曾一度罢运9天,其中一人还以收费无依据侵犯知情权为由,将收取“附加费”的台山汽车总站告上法庭,索回他认为车站多收的71280元“附加费”。前日,此案在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签承包协议经营客运线

  1999年8月13日,曹某等30余人同江门市汽运集团台山汽车总站签订了《承包租赁合同》,约定曹某等人租赁客车并承包“台城—横山—台城”运输路线,经营旅客运输,经营期限从1999年8月1日起至2002年7月31日止共3年。此外还约定,每月承包费基本定额为11200元,变动附加费另计,如将来政策性增加或减少规费或其他费用,则按新政策规定向乙方另加或减少变动附加费。合同一签,30多人变身客车老板。

  突收附加费众司机罢运

  2000年8月17日起,车站突然对曹某等人提出新要求:除每月要交11200元承包费外,还要交2970元附加费。此举引起了承包者集体不满,30多名老板联合向车站提意见,要求解释收费理由,但迟迟没有答复。2001年1月5日到14日,24台“台山—横山”车辆罢运9天,堵在车站抗议。后经有关部门劝说,客车老板们继续营运并开始寻找证据准备诉讼。由于当时大家缺乏证据意识,许多人票据不全,打官司的事儿便拖了下来。

  直到2004年7月29日,曹某作为开路先锋,起诉车站索回他认为车站多收的71280元。2005年1月,台山市法院一审以证据不足驳回了他的起诉。目前本案在江门市中院二审中。

  争论焦点

  收取附加费 理由是什么?

  车老板

  收费没理由侵犯知情权

  曹某提出,车站有违《合同法》规定的附随义务,剥夺了其作为承包人对收费依据的知情权。他说,车站对增加变动附加费负有告知义务,即为什么要增加,增加的是什么费用,依据是什么,这不是车站想不想告知,或者说可告知也可不告知的,而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必须履行的告知义务。

  汽车站

  我收附加费依据是合同

  台山汽车总站称,合同中写明“变动附加费另计”,而合同是双方协商后自愿签订的,因此,对变动附加费的收取,曹某作为承包人是清楚的。车站反问:如果承包者认为缴费不合理或承担不了,难以经营,按合同规定,在合同期内可以转包或退包,为什么一早不转包、退包,而是现在才说呢?(来源:信息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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