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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02日13:44 信息时报 |
34323197 开通时间:15:00-16:00 各位读者注意,不管您在生活中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还是碰到了什么与法律牵扯不开的麻烦,或者有什么为难的案子即将开庭,您都可以拨打这个电话告诉我们,我们随时等着为您解忧,套用一句流行的话:“您所关注的,就是我们关注的!” 天河区某村村民:我村经济合作社成立了一家有限公司,专门管理经济合作社的资产。 2001年,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杨某借股东代表大会的名义通过了一份《公司提成奖励办法》,获得我们村企业10%的利润。实际上这所谓的“股东代表大会”成员都是杨某的亲信,并不是所有的股东。在今年春节前后,杨某依据这个规定从公司下属的三家分公司领到2000万提成。村民觉得高得离谱。请问:杨某的做法合不合法? 答:根据你们提供的情况来看,杨某的做法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据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公司的机构配置为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其中并没有“股东代表大会”。同时,《公司法》明确规定,股东会是公司最高权力机关,决定公司重大事项。根据你说的情况,那么村办的有限公司所有的村民都应算是股东之一,因此,《提案》涉及到了公司的利润分配,涉及到董事的报酬,根据《公司法》规定,这些事项都属于股东会议事范畴,你们所有的村民都应对这个《提案》具有投票决定权。因此,该负责人用“股东代表大会”剥夺“股东会”的重大事务的决策权,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信息时报法律工作室(来源:信息时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