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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冲事件,传媒之间要不要回避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03日00:08 红网

  南方都市报驻中山记者温冲断指案真相大白了,新华社报道说,温冲的女友因感情问题雇用七名歹徒,闯进寓所,砍掉了温冲的两根手指。警方指出,这是一宗普通的刑事案件,与被害人记者身份及其报道工作没有关系。

  案件的侦破结果出人意料,因为这和此前媒体的矛头指向不一致。断指案发生后,国内大多媒体向公众传达了这样的信息:温冲择善固执,一向仗义直言,擅长写批评报道,先后报道过香港《“新义安”黑帮案》、《南方都市报记者采访遭毒打》等报道。有些报纸配发评论,声援温冲,认定这是黑恶势力的蓄意报复行为,是对记者采访权和公众知情权的公然挑战。

  众多媒体为什么会吃苍蝇?现在对一则具有轰动性的新闻,时评作者一般都会从各个角度来评论,为何唯独记者手指被砍?却无人指出这可能是一起普通的刑事案件。我想,对于同行遭遇不幸,大多数编辑记者都会本能的联系到自己身上,同病相怜,在记者权益没有行业法规保护的情况下,非理性地思维占据了上风,自说自话,越厨代庖当起办案的警察和法官。说严重点儿,这是中国传媒对话语权的一次滥用,为了自身的利益不惜扭曲新闻的本来面目。

  众所周知,在很多领域都有回避制度,防止有人偏袒,以保持公正。而传媒之间都是兄弟关系,圈子里面也有许多不成文的规矩,不相互揭丑,不相互攻击。行业的整体利益决定了这一切。传媒界也不能摆脱自闭和排外的弊病。家有丑事,不可外扬,家里人受欺负,一致对外,群起攻之。媒体的公正更多的是“体外”的公正。

  中共中央宣传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国家新闻出版总署近日发出《关于新闻采编人员从业管理的规定(试行)》提出,新闻采编人员从事新闻报道活动时,如与采访报道对象具有亲属关系、友好关系、利益关系或直接地缘关系等,应实行回避,并不得对稿件的采集、编发、刊播进行干预或施加影响。我抖胆引申一下,把“新闻采编人员”升格为一家媒体。众多媒体与南方都市报有着一定的业务交流与合作,保持着“友好关系”,而且媒体通过温冲事件借题发挥,为改善从事环境造势而妄自推断,又存在着“利益关系”,是不是也应该在回避之列?

  试想,如果当初诸多媒体保持中立和应有的客观冷静,不那么想当然地加以评论,就不会误导公众,自毁清誉。在社会矛盾重重的转型期,面对制度的不完善,传媒的客观公正有多么重要,我们时常听说,“某某罪不至死,是媒体杀了他。”不也可悲吗?传媒应借公众一双慧眼,把纷繁复杂的世界看得清清楚楚,而不是把水搅混。(稿源:红网)(作者:辽东笑笑生)(编辑:潇湘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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