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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审计不再“审而不计”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03日00:08 红网

  浙江审计机关和检察机关建立联手反腐机制,如果审计机关在审计监督过程中发现单位或个人挪用公款在10000元以上、私分各种回扣和手续费个人所得在5000元以上等14种职务犯罪案件线索,审计机关将在审计结论作出后十日内,把有关线索及证据材料移送检察机关处理(6月2日《现代金报》)。这种有着具体操作程序性规定的审计司法协作,结束了审计监督工作中普遍存在的只见审计报告而不见处理结果“审而不计”的状况,无疑在全国具有普遍的推广意义。

  在我国,审计机关对同级政府负责,开展各类审计监督,是推进我国民主和法治建设的重要工具。去年,不怕“得罪人”的国家审计署审计长李金华公布的“审计清单”震动了全国,7个审计公告内容涉及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财政支农资金、教育经费、税收征管、预算执行情况等,所揭露的问题立即在舆论上引发了一场声势浩大的“审计风暴”,审计监督和舆论监督的互动,使广大民众对审计机关有了更多的期待。李金华“惩治腐败、官僚主义最好的办法就是公开透明,实行阳光政策”的话语更是深入人心。然而,令广大民众不无遗憾的是,那些一个个被审计机关暴露在阳光底下的问题单位,并没有因为问题的暴露而迅速整改,本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却大多高枕无忧。

  这次浙江省检察院和省审计厅的审计司法协作不禁令人耳目一新。一是有移送案件线索的具体标准。14种线索中,除了13种是有具体内容的线索外,对“其他可能涉嫌职务犯罪情况的”线索也要移送。二是有明确的日期规定。“审计机关发现被审计单位及有关人员可能涉嫌职务犯罪的,在审计结论作出后十日内移送有管辖权的检察机关处理”。“检察机关将在7日内对审计机关移送的案件线索、审计结果文书提出处理意见,进入立案程序的,则及时向审计机关通报”。

  我国对行政案件查处过程中的司法合作早有要求:行政机关在查处案件过程中,对于发现有刑事案件线索的,应当及时移送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等部门进行刑事审查。然而,由于缺乏具体的操作规定,或者规定没公开,“以罚(行政处罚)代刑(刑事处罚)”的情况并不少见。因此,浙江省检察机关和审计机关的协作,不仅在全国审计系统内具有推广作用,对其他行政机关与司法部门的协作,也是具有借鉴意义。

  审计机关是政府的“看门狗”,负责审计各级财政预算收支、挤占挪用、乱收费的情况等行业审计、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审计即是本级政府负责,也是对民众的负责。因此,除了与司法机关的司法联合外,我们期待着审计机关能更有效地发挥自身的审计行政处罚权,更好地与行政监察部门联合,与舆论监督配合,内强外引,“每审必计”,使审计在推进民主法制进程中发挥更好的作用。(稿源:红网)(作者:叶兴法)(编辑:潇湘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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