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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法规的审查程序还须完善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03日00:08 红网

  河北一位普通农民王淑荣在从事养殖业生产过程中,发现地方法规与国家法律规定不相一致,于是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建议修改地方法规,引起了高度重视。近日,经过法定程序,河北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修正案》,一位农民的心愿终于实现,引起了社会关注。(《新京报》5月30日)

  《新京报》5月30日发表了《生活是维权行动的源头活水》一文认为,“类似王淑荣这些维权行动全都来自普通的公民,来自真实生活的痛苦经验。建设法治国家,就必须靠普通公民的智慧和探索。为此,要倾听民间、尊重生活,这是维权行动的源头活水。”在我看来,强调公民的维权和法治意识,强调国家机关倾听民间意见,这对于建设一个法治社会都非常重要,但是,要让更多的公民站起来提起违宪审查,让更多的违反宪法和法律的法规被宣告无效,关键还在于现行的违宪、违法审查机制必须畅通。

  《立法法》规定,公民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进行研究,必要时,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这是我国现行法律对公民提起的违宪审查的程序的规定,这一规定使得公民有权利参与到违宪、违法的法规纠正程序中,是我国民主法治建设的一大进步。但是,这一规定过于原则和笼统,还相当于一种行政化的程序,没有规定全国人大如何受理,如何听取意见,是否要将审查结果答复提起人等等,使得在实践操作中出现一定的问题。在实践中,我们看到一些提起成功的例子或者影响较大的事件,比如王淑荣改变地方法规的事件,是在许许多多提起违宪、违法的事件中,幸运地得以成功纠正的一个;而上千名乙肝携带者联名要求对全国各地公务员录用限制乙肝携带者的规定进行违宪审查,杭州百余公民建议人大常委会审查建设部和杭州市的拆迁条例等等事件,只是在媒体上引起了轰动,并没有真正启动违宪、违法的程序,出现“墙内开花墙外香”的现象。

  因此,要让违宪、违法审查机制顺畅起来,不使提起的行为成为一种主要依靠碰运气的“射幸”活动,我们有必要建立违宪、违法审查的准司法程序。

  首先,我们要建立一个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提起违宪、违法审查的受理程序。法律应当规定违宪、违法审查的格式化的提起文书,全国人大常委会中初步接受有关文书的机关和对文书进行初步审查的事项,规定初步审查的时间,并在规定的时间内要向提起人发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

  其次,现行法律规定:“可以由法律委员会与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召开联合审查会议,要求制定机关到会说明情况”,这一规定只是单方面听取制定机关的意见,并不合理。法律应当进一步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已经决定初步受理的申请,应当召开一定范围的人员组成的听证会,由提起人和原法规制定机关的代表人和相关法规涉及的利益代表人参加,听取有关意见和立法背景,让程序公开和透明。

  最后,法律还应当规定全国人大的有关审查机关最长的审查期限,在这一期限内,全国人大常委会应当作出维持原法规或者要求原制定机关修改或直接撤销该法规的决定,并将这一决定书面通知提起人。

  因而,只有建立准司法程序将现行的违宪、违法审查机制激活,从而畅通公民的提起渠道,才能使这一制度保持应有的生命力,当然,普通公民就会更多地站起来维权,而国家机关在立法中也会更多地和自愿地弯下腰来倾听来自民间的声音。(稿源:红网)(作者:杨涛)(编辑:潇湘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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