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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十禁令:看上去很美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03日00:08 红网

  黑龙江省高院日前通过《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法官与当事人关系的规定》,共计14条,尤其是前十条,以严格禁止的方式规定了法官十种不准有的行为,法官如若违反此规定将被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将被追究刑事责任(6月2日《黑龙江生活报》)。

  我们常说司法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如果连这最后的防线都腐败了,那将纲纪败坏,无法无天。所以,从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到而今对司法人员的各种规范制约措施,无一不在预防着这正义的光芒不灭。可是过犹不及,如果法官不能自省,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和合理的司法体制,民众缺乏对司法权威应有的尊重,那么禁令的多寡似乎无关大局。也许正是某些地区司法队伍的败坏,法律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应是“指导”的关系却往往被上级人民法院定位为“领导”,所以就可以发布“禁令”,违者甚至“追究责任”。在这样的背景下分析黑龙江高院的这十条禁令,就会发现存在诸多问题。

  首先,这些禁令的发布有画蛇添足之嫌。比如说该禁令第五条“严禁法官接受当事人及其辩护人、代理人宴请和钱物”,第十条“严禁法官明知有应当回避的情形而不自行申请回避,或者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不依法作出决定。”其实,这些规定早在《法官法》以及三大诉讼法中有明确的规定,如果法官可以连法律都不遵守,我们还有什么信心相信他们会遵守这个省高院的纪律性《规定》?!法官的道德来自于自律,我们任命一个法官的前提是假设他有高尚的道德情操,他应该根据自己的学识和经验对一个案件作出他认为正确的评判,而不是行政的干预或者媒体的影响;为了防止法官道德的堕落,我们制定法律来规范他的言行。由于职位的高尚与荣耀,应该只有法律才能对其进行制约,如果随随便便的一个纪律性规定就能用来“追究”法官的责任,那是对司法权威的侵犯。

  其次,这些禁令只能说是一种政治口号,缺乏实际的操作性,更谈不上创新。比如,《规定》第一条:“严禁法官徇私偏袒一方当事人,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裁判”,第二条规定“严禁法官徇私拖延办案,故意超过法定期限或者怠于履行职责拖延案件的审理和执行”,问题是法官是否“偏私”这是一个主观问题,为了保障法官独立办案,我们就要尊重他的判决,既使他的判决是错误的――那可以通过当事人的上诉或者再审来纠正,也就是说我们不能干预法官自身的价值判断,因为我们不能对他主观性的东西进行价值纠偏。在现行法律制度下,审理期限有明确规定,以一个可捕捉的期限规定来强制法官的主观动机是不现实的,只能让法官在受到压力之时匆忙结案,反而可能背离《规定》制定的初衷。

  为了防止司法腐败,我们的司法体制存在诸多不合理的地方,比如行政管理式的层级审批制,民主式的集体把关,军事化的统一作战。所以,笔者认为,树立司法权威,必须彻底改革现行的不合潮流的机制,树立司法体制自己的品格,建立合理的监督制约机制,而不是修修补补、各自为战的零星的政策性纪律。只有在此基础上才能更好防止这让人心悸的“最后的腐败”,才能让老百姓形成对司法权威的尊重。(稿源:红网)(作者:夏青文)(编辑:潇湘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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