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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视过激反应背后的怀疑心态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03日01:54 新京报

  广东中山警方6月1日宣布,5月18日发生的《南方都市报》记者温某被故意伤害一案告破。警方指出,这是一宗普通的刑事案件,系被害人前同居女友买凶报复行为。

  当初,该事件被披露后,很快引起轩然大波。许多人立刻将其定性为伤害记者的恶性案件,并推测,其很可能是被犯罪团伙报复。今天这样的结果,看起来有点黑色幽默的色彩。然而,恰恰是这种事后看来有点令人难为情的反应,以极端的方式反映了许多公众的心态

  公众当初的推测,反映的是对记者的生存环境和社会治安状况的双重悲观心理。这与人们对有关部门保护记者、改善社会治安环境的能力缺乏足够的信心有关。这种信心不足,源于人们对相关制度的观察结论。比如,媒体最近刚刚曝光,成都车站派出所的数十名警察与站内小偷勾结牟取不义之财,许多案件存在严重的刑讯逼供现象等。

  另一方面,人们之所以普遍相信新闻记者的生存环境相当恶劣,乃是因为,整个社会似乎尚未形成一种尊重新闻记者的意识。一个社会要正常运转,整个社会就需要达成某种默契:总得有若干人群,因为其所从事的职业对于社会秩序的维系,具有特殊的重要意义。所以,理当对其予以格外的宽容和保护,哪怕是犯罪分子,也轻易不对其实施报复。比如,在高度法治的社会,即使法官作出一个极端不利于某个犯罪团伙的判决,该团伙通常也不会报复他———即使犯罪分子也会承认,法官似乎是特殊的。同样,记者所从事的事业对于社会也极端重要,因而,正常社会将对其予以格外的回护。

  而这样的社会意识,需要通过特殊的制度保障,方可逐渐地在人们的心灵中扎根。比如,在法治传统最悠久的英国,法官之所以具有似乎神圣不可侵犯的地位,乃是因为,在几个世纪中,杀害法官乃是一种与杀害国王同样相当的侵犯王权的重罪,会遭到最严厉的惩罚。同样,新闻记者之所以在西方社会享有无冕之王的称号,也是因为,宪法对新闻自由给予了最全面的保护。

  因此,假如我们希望,下次当某个新闻记者遭受伤害的时候,人们不会像这次这样立刻发表种种具有制度批评涵义的推测性评论,惟一的办法就是,透过改善整个社会的治安状况,尤其是透过对记者权利更为全面、有效的保障,逐渐培育出整个社会———甚至包括犯罪分子———尊重新闻记者报道自由的意识。做到这一点,当然不可能一蹴而就,但这总应当成为一个目标。

  仲秋(北京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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