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属困难国企职工和退休人员医保有新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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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03日01:55 大江网-江西日报 |
无力缴费的省属困难国企参加费率为3%的住院医疗保险 对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抗美援朝老战士将建立专项救助资金 大江网讯[江西日报] 记者胡勇飞报道:记者6月1日从省有关部门获悉,省劳动保障和省财政部门日前出台全省性指导意见,就解决省属国有困难企业职工及退休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等问题作出新的规定。 据了解,全省各统筹地区将按权利和义务对等的原则,设立适应国有困难企业缴费参保费率为3%的住院医疗保险。省属国有困难企业可根据各自实际缴费能力,向省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困难类别界定,界定后按属地原则,参加当地相应层次的医疗保险。经界定为无力缴费的省属国有困难企业,按属地原则参加费率为3%的住院医疗保险,所需资金中50%部分由省财政予以解决,另外50%由主管部门、单位及个人共同筹集解决。 对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抗美援朝老战士参加基本医疗保险问题,各统筹地区除帮助这部分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外,还应建立专项救助资金,报销他们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外,由个人支付的部分费用,解决一些特殊困难。具体办法由统筹地区政府根据各地情况制定。 省劳动保障部门要求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通过协议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进一步提高困难企业医疗保险基金的使用效率,杜绝未经参保人员本人同意自付费用而使用目录外药品、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项目的情况发生,减轻其个人医疗费负担。 (大江网-江西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