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臆断员工使用假身份证 公司开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03日02:06 东方早报

  用假身份证找到工作是种缺乏诚信的行为,但用工方主观臆断身份证真假,则是损害员工合法权益的行为。今年初,上海某橡塑制品有限公司因主观臆断员工使用了假证件,而作出开除员工的决定。日前,法院一审判决认定公司开除员工的理由违法,并赔偿员工经济补偿金3040元。

  2003年4月,小范应聘进入上海某橡塑制品有限公司工作。今年1月16日,公司贴出公告,以小范使用假身份证为由,对小范除名。公司的依据是小范的身份证与毕业证书上记载的出生年月不符为依据,认定小范的身份证和毕业证书属伪造。

  小范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工资988元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3040元及50%的额外经济补偿金1520元、违约金1000元、年终奖金1000元及赔偿金1500元等。今年3月14日,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裁定公司应支付小范工资988元,其余请求不予支持。

  小范向法院提起了诉讼。法院审理查明,小范的身份证是公安机关1999年2月颁发的,记载的出生年月是1973年8月,与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证明中的出生年月相一致,但小范毕业证书上记载的出生年月是1976年12月。对此,小范解释这是因为学校制作毕业证书时将出生年月搞错了。

  法院认为,仅以身份证与毕业证书记载的出生年月不符,无法推断出身份证与毕业证书是伪造的,因此法院不支持公司的除名决定。因小范不要求恢复劳动关系,因此法院判决公司支付1月1日至1月17日的工资988元,及按照工作年限计算的经济补偿金30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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