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免“观赏性立法”(名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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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03日03:33 人民网-江南时报 |
据《北京青年报》6月1日报道,近日上海市人大常委会举行的立法起草工作经验交流会提出,要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地方性法规,要避免成为“观赏性立法”。 目前各种地方性法规可谓层出不穷,但一个突出的问题是,有些法规的可规范性比较弱,不能解决实际问题,被称为“观赏性立法”。所谓“观赏性立法”,其实就是中看不中用的立法,就是法规中的赝品,是立法领域华而不实的“形象工程”。地方立法是地方立法机关“立法为民”的具体实践,地方性法规是政府为广大纳税人提供的贯彻实施上位法和协调利益关系、维护合法权益的特殊的“公共物品”。“观赏性立法”是地方立法中的不正之风盛行的表现,是贪图立法规模忽视立法质量的表现,也是地方立法机关急功近利的表现。脱离地方实际的“观赏性立法”通常都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严重影响了法律法规的权威和尊严,人为地消耗了有限的立法资源。即使形式上填补了所谓的地方立法空白,也难逃一纸空文的后果。 那么,究竟该如何避免“观赏性立法”?笔者认为,地方立法机关首先要树立立法质量意识和求真务实观念,克服盲目追求立法规模和贪图所谓法规体系化的毛病。其次,要注意地方立法的科学性和可行性,地方立法要尽可能具体、明确,将上位法的内容结合本地实际落到实处。切忌照抄照搬上位法的内容,切忌条文过于原则化。 难能可贵的是,上海市人大常委会明确提出要切实避免“观赏性立法”,这意味着地方立法机关的立法理念趋于理性和成熟。不久前上海通过的《上海市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若干规定》,法规不超过10个条文,却很有针对性地解决了实际问题,这样的务实立法就值得提倡。 各地立法机关如以上海经验为范本,树立求真务实的地方立法观,本着“立法为民”的原则扎扎实实地做好地方立法工作,则一定能避免“观赏性立法”的泛滥。 刘武俊,司法部研究室副研究员,《中国司法》杂志副总编。 《江南时报》 (2005年06月03日 第四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