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价子虚乌有被罚2万余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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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03日03:35 东南早报 |
标示“原价95元,特价15元” 早报讯(记者郭桂花)据群众投诉举报,厦门市物价局1月12日依法对某足浴公司的服务价格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该公司大堂内收银台两侧悬挂“异业结盟”广告宣传画,标示“自然甲修护、涂油、彩绘原价95元,特价15元”。 经调查核实,该公司这项服务在实行特价之前从未有过原价95元的价格交易,且无法提供“原价95元”服务收费记录的依据,所标示的原价95元纯属虚构的价格。标示原价95元,特价15元目的是为了让消费者通过价差对比感到有很大优惠,诱使消费者在该场所消费,具有明显的误导性和欺骗性。该公司的价格行为违反了《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属于《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中所列的价格欺诈行为,厦门市物价局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依照法定程序对其作出罚款2.2万元的行政处罚。 有人这样推算,该公司为一名客户修甲一次15元,假设不计成本,所得15元均为利润,对于2.2万元的罚款,该公司需为1466个客户服务;该公司为一名客户提供足浴服务每桶35元,假设不计成本,所得35元均为利润,对于2.2万元的罚款,该公司需为628个客户服务。接受处罚的同时经营者也认识到该欺诈行为与受罚的代价比差太大,实在得不偿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