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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赏性立法”是法治形象工程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03日05:27 中国青年报

  目前地方性法规层出不穷,但一个突出问题是有些法规的可操作性比较弱,不能解决实际问题,被称为“观赏性立法”。5月31日,上海市人大常委会举行立法起草工作经验交流会,探讨如何在今后的工作中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避免出现“观赏性立法”。(6月1日《北京青年报》)

  笔者认为,所谓“观赏性立法”,说穿了就是“花瓶立法”,只能观赏而不能适用。“观赏性立法”的出现,是我国立法领域的败笔,也是形象工程在立法领域的投影,是典型的法治形象工程,对于法治建设有害无利。而上海地方立法机关清醒地认识到了“观赏性立法”的存在,明确提出要切实避免“观赏性立法”,标志着我国的地方立法机关正在走向成熟,回归理性。

  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宪政目标确立以来,从中央到地方的立法步伐明显加快,法律法规数量急剧增加,几乎每月都有数十部法律法规和规章面世,每年则有数百部法律法规和规章颁布实施,因此被称为“法律大爆炸”时代。应当说,立法步伐的加快,大大促进了我国的法治建设进程,在短时间内形成了相对完整、部门齐全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使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都做到了有法可依。但也应当看到,由于时间仓促,立法经验不足,以及急功近利倾向的存在,我国现有法律体系还不够完善,一些法律法规的针对性不强,规范性不高,可操作性差,还存在许多或明或暗的法律漏洞和法律空白,使得一部分立法仅具“观赏性”,能看而不能用,严重影响了法律法规的权威和尊严,浪费了宝贵的立法资源,也不利于培养和提高公众的法律信仰。

  就中央立法来讲,我国20年前制定的《破产法(试行)》就是典型的“观赏性立法”。因为它严重脱离当时的社会政治经济形势,立法过于超前,结果20多年来几乎沦为一纸空文。而一些地方性立法机关为了追求“人有我必有、人无我也有”的目标,无论是自主性立法还是实施性立法,都不甘落后,往往在缺乏调查论证的条件下仓促从事。结果,自主性立法只满足了“填补地方立法空白”的需要,而事实上缺乏可操作性,无法发挥应有作用。而对于实施性立法,有的地方立法机关则停留于“转发”、“抄袭”的层面,几乎通篇照抄照搬上位法的内容,只是将上位法中涉及监管执法部门和地域特征的条款“地方化”和具体化而已。本该具体的没有具体,本该明确的没有明确,原则的内容仍然过于原则,丝毫无助于人们的执行和遵守。另外,“观赏性立法”还有一个表现,就是法律法规和规章一经制定就再也没有人去过问,不管它的实施状况,即使社会形势发生巨大变化,立法者也不去主动废止或修改它。

  如果说,处于制度草创阶段的立法存在一定程度上的“观赏性立法”还可以理解的话,那么,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依法治国观念的深入人心,有必要认真清理和切实防止“观赏性立法”,以求真务实的态度对待立法工作,让已经制定的法律法规真正成为社会关系调整器。

  作者:李克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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