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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学校不准加收捐资助学费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03日06:18 成都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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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办学校不准加收捐资助学费2005-6-3 2:46:55

  (记者周波)昨天,我市各区(市)县教育局及市直属学校负责人与市教育局签订了《治理教育乱收费目标责任书》,承诺规范教育收费行为。记者昨日从市教育局获悉,该局已出台《2005年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及《关于加强教育行风建设有关规定的通知》、《关于进一步规范民办学校收费行为的通知》等,对教育收费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和要求。

  据悉,我市将建立治理教育乱收费责任追究制度,严肃查处教育乱收费行为。一旦出现教育乱收费,首先处理的将是学校负责人;对教育乱收费严重的地方,将追究其教育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改制未批准执行“一费制”

  市教育局指出,凡“一费制”规定以外的收费,均属乱收费,必须立即取消。凡举报核实,除退还全部乱收费外,还要对相关人员进行严肃处理。学校须在醒目处制作固定的公示牌,公示学校收费项目及标准。未公示的收费,学校不能收取,学生可以拒交。信息技术教育收费将实行逐校验收制度,只有验收合格的学校方可收取。要加强服务性收费管理,可收可不收的坚决不收,能少预收的坚决不多预收,学生不自愿的坚决不强迫。

  市教育局特别强调,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改制,必须按规定程序报批。未经批准的学校,只能按“一费制”收费标准执行。

  民办中小学禁收“补习费”

  我市民办学校的收费项目已统一规定为学费、住宿费、代管费三项,且必须按学期或学年收取。民办中小学收取学费后,不得再收取与招生、入学和考试成绩挂钩的捐资助学费(或择校生费)。据悉,民办中小学初中和高中毕业年级考前补习增加的课时已计入学年总授课时数,费用已计入年度教育成本,并包含在一次性收取的学费中。因此,民办学校不能再收取“补习费”。

  公办中小学不准出租教室

  市教育局要求,公办学校必须与社会力量办学机构举办的补习班脱钩,也不得将教室出租、出借他人,用于中小学生的收费文化补习。学校和教师也不得动员和要求学生参加社会力量办学机构举办的各种兴趣班、补习班,更不能代为收费。

  据悉,在职教师在校任课期间,不得利用学校的设施设备为学生有偿补课,也不得为自己所教的学生有偿补课。公办学校不得以社会力量办学名义违规收取补课费,也不得以要求学生参加重点班、实验班、小班、快慢班、特长班等为由加收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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