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腐败高发的三个直接原因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03日08:05 燕赵晚报

  网友:戴宗玉

  近几年来,党中央扎实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一大批腐败分子纷纷落马,人民群众拍手称快。但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当前腐败有了一些新的特点。比如腐败行为的实施主体已从个人向小集团甚至“组织”发展,从手握重权的领导干部向一般公职人员发展。这次媒体披露的仅150人的成都火车站派出所,竟有近50名警察与站内小偷勾结谋取不义之财,难道还不足以让我们警醒吗!

  中国社会之所以腐败频发,直接原因有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用人不透明。无论是机关进人还是提拔任用,目前尚缺乏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机制,“靠关系”、“走后门”仍在一定范围广泛存在。按照规定,公务员应当“凡进必考”,但事实上这一规定在很多地方没有得到有效执行,还有的在执行过程中变了味,通过操纵“面试”和“考察”,选用“自己人”或有“关系”、“背景”的人。在此过程中,就免不了有腐败发生。

  二是防范不周。

  首先,对于各级领导干部和公务人员,我们党从指导思想上长期把他们当作“正人君子”,因而对于领导干部的腐败疏于防范,同时又主要依靠领导干部防范和监督普通干部,致使国家公职人员实施腐败行为较少受到严密的监督和制约,腐败行为屡屡轻而易举得手。正如成都火车站派出所的近50名公安干警,我们无论如何不会想到其竟然堕落到与站内行窃的扒手沆瀣一气、成为小偷的保护神的地步,就像我们轻易也不会把党的领导干部想像为腐败分子一样。但事实还是如此残酷地冲击人们的想像力,让人们不得不承认,腐败其实可以发生在每个干部身上,必须像西方国家那样,时刻把国家公职人员当“小人”一样防范,这样勿宁说是防止干部腐败,还不如说是对干部的一种保护,因为不受监督的权力必然腐败,腐败的结果必然是受到法律的惩处。

  其次,对领导干部腐败行为的防范还存在着程序大于实体或实质内容的现象。近几年来,随着腐败现象的滋生和蔓延,党中央、国务院不断出台和完善政策制度,建立健全法律法规,形成了预防和惩治腐败的法律法规和制度体系,这对于从源头上消除和防止腐败产生了积极的作用。但是,这种体系存在的最大缺陷就是重程序而轻实体,一些领导干部在实施腐败行为的过程中就是利用程序上的合法来掩盖实际上的非法行为。比如说近年来建设领域发生的一些腐败行为,就是完全按照建设工程招投标规范并利用这一规范程序完成的。还有一些用人上的腐败,对正直干部的打击排挤等,很多也是合乎程序的,而实际上掩盖的是权钱交易、利益争夺等腐败行为。另外还有的实体法律、政策制度等被大量悬空或虚置,根本得不到有效贯彻落实,很难起到制约腐败的作用。至于大多数领导干部收支明显不符的高消费等腐败行为,因为缺乏处罚程序而长期得不到处理,甚至有合理合法化的趋势。

  再次,防范体系单一。目前对干部腐败行为的监督防范主要依靠上级领导和专门部门,由于任人惟亲使得上下级之间更多的是利益共享关系而非监督与被监督之间的关系。也有的虽非利益共同体,但因腐败分子善于伪装,腐败行为具有较强的隐蔽性而长期不被发现。至于专门部门的监督防范更是因为与有关部门、单位缺乏直接联系而形同虚设,对案件的查处也往往因为群众举报或其他偶然因素引起,并且只能事后处理而不是事前防范。同时在腐败犯罪日益“组织化”和“网络化”的新形势下,专门部门反腐败斗争本身也存在着许多制约因素,其自身也缺乏反腐败的激励和约束机制,缺少同腐败分子展开殊死决战的信心和勇气。而作为“屋漏在上,下必知之”的人民群众,虽对领导干部的腐败行为有着切身感受,但由于害怕打击报复或对反腐败斗争缺乏必胜信心或没有掌握关键证据而不得不长期忍气吞声。所有这些都助长了腐败分子的嚣张气焰,使其更加胆大妄为。

  三是惩治不力。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第一,腐败犯罪不能得到及时发现和处理。有专家学者形象地比喻我国查处腐败的情形为“隔墙砸砖头”,也就是说对于腐败分子,我们不是有组织有系统地向所有的腐败分子展开攻击,而是采取隔墙抛砖的办法,砸着哪个腐败分子哪个腐败分子倒霉。并且隔墙抛砖也不是完全随机的,总是迹象非常明显的才会被砸。而有后台有背景的被砖头砸着的可能性就很小。

  第二,对揭露出来的腐败案件惩处不严。由于近年来腐败的大面积发生,致使腐败案件的查处标准在一些地方被不断放宽。远的如厦门远华案,据说5万元以下的腐败案件均免于处理。近的如马德卖官案,作为新中国成立以来查处的最大卖官案,涉案的265名干部只有4人受到处分,其余的毫毛未损,有的依旧做官,有的还被提拔重用。之所以出现这样一种失之于宽、失之于软的处理结果,据说是“由于涉案干部多,纪检监察部门遇到了难题,如果全部追究,相关市县、部门的正常运行将受到影响,甚至整个干部队伍就垮了。因此,绥化市纪检委在工作报告中提出‘贯彻抓大放小、重在整改,宽严相济、区别对待的政策和策略,切实做到查处一案,警示一片,端正一方风气’,而抓大放小的具体办法就是:受贿、行贿5万元以下的干部不予追究”,而在在当地部分干部眼中10万元已经成了行贿的“腐败底线”。这样的一种处理结果,无论是对照江泽民同志曾经明确提出的“党内绝不允许有腐败分子的藏身之地”,还是胡锦涛同志在今年的中纪委会议上发出的“腐败分子要发现一个查处一个”的号召,抑或是国家的法律法规对于行贿受贿罪的量刑规定而言,都是站不住脚的。这种对腐败犯罪的从宽处理实际上是对腐败的纵容、支持和鼓励,必然使腐败分子更加有恃无恐。

  如何开展反腐败斗争,用人是前提,防范是关键,惩治是保障。只有这三个方面都从严要求,相互配合,相互促进,才能形成有效的预防和惩治腐败的体系,才能彻底遏制中国社会当前腐败高发的态势。解决中国当前的一切问题,包括经济发展问题、深化改革问题、维护社会稳定问题、构建和谐社会问题,其前提在于解决腐败问题。不从根本上解决腐败问题,不仅难以实现解决上述问题的目标,已经取得的改革、开放和发展的成果最终也将被断送。这是我们每一个共产党人都必须时刻铭记和警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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