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日18时前仍可享受“老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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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03日08:20 深圳新闻网-深圳特区报 |
6月1日前签署购房买卖合同欲办产权登记者 6日18时前仍可享受“老政策”产权登记窗口本周六、周日照常办公 【本报讯】(记者王轲真)深圳市国土房管局、地税局、财政局今日就执行房地产税收新政策联合发布通告,明确个人房产销售征税的新规定。房产部门特别提醒市民,6月1日前签署了购房买卖合同的市民,在本月6日18:00前向房产部门交件,仍可享受原有的有关免征营业税的政策。国土房产局产权登记窗口本周六和周日照常对外办公,接受办证申请。 根据新政策,个人购买住房(包括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在2年内转手交易的,均按实际销售金额全额征缴5%的营业税。市国土房产局在房地产产权登记环节代征有关税收。 据介绍,在6月1日前办理了个人房产销售的(签署了买卖合同),从今日起连续4天,可到国土房产局产权登记窗口交件,仍享受房产交易税收老政策。房产产权登记窗口本周六、日照常对外办公,接受办证申请。但在此规定期限结束后,个人销售住房(包括6月1日前签署了买卖合同的),均须按照新的税收政策办理。 个人购买住房超过2年(含2年)转手交易的,个人销售普通住房者如申请免征营业税,须凭房屋买卖合同、购房发票、房屋产权证、契税完税凭证和免税申请等资料,向住房所在地的区地税局申请办理免税手续。由国土房产代征单位凭税务机关的免税批件免征营业税。未经批准免税的,一律按非普通住房的征税规定缴纳营业税。个人销售非普通住房的按其售房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缴纳营业税。个人购入住房的起始时间,以房屋产权证上的登记日期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为准。 新规定明确,我市普通住房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住房建筑面积144平方米以下(含144平方米),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 作者:记者王轲真 编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