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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出租屋税负标准可能调整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03日09:18 南方日报

  据悉,有关部门将在近期对整个广州市的出租屋市场及租金收入情况展开调研,广州市有关出租房屋税负的调整方案有望在调研后拟定。

  “京沪穗三地生活水平相当,为什么广州房东的税负要比京沪两市高出几乎一倍?这么高的税负客观上就容易造成房东逃税。”家在广州但经常出差京沪等地的梁先生,在参加了日前广州市有关部门举行的《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咨询活动后不禁发出此感叹。

  去年以来,尤其是北京自去年1月1日起调低了个人出租房屋征收综合税率至5%后,广州不少房东对出租房屋税负偏高、要求税负有所减轻的呼声一直不断。据悉,上海市更早在2000年,就对私有房屋出租取得的租金收入按5%综合征收率征收税款。

  而在广州,私房出租用作住宅的,月租金低于1000元(不含1000元),综合征收率为租金的6.7%;月租金高于1000元,综合征收率为租金的10%。如果私房出租用作商业用途,月租金少于1000元(不含1000元),综合征收率为租金的10.7%;月租金高于1000元,综合征收率为租金的14%。

  对此,广州市地税局税政一处有关负责人解释,广州的这个征收标准是2001年出台的,这个标准符合当时的实际情况,是结合了当时的税金标准等因素来确定的。这位负责人表示,目前广州市之所以有意调整个人出租房屋的计税标准,正是考虑到这两年相应的客观情况发生了变化。广州准备在近期对出租房屋的市场情况展开调研,如果2001年的计征标准不可行了,会提出相关调整方案,并上报有关主管部门。

  辛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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