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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不能擅自辞退试工期的“准妈妈”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03日10:05 上海青年报

  本报讯(记者郭颖通讯员李鸿光)处于试用期的姜小姐怀孕2个月,却接到了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她为此向劳动仲裁申请了仲裁,获得“恢复双方劳动关系”的支持。但用工单位上海某商务旅行公司却不服仲裁,再次把姜小姐告上法院,要求撤销该裁决。近日静安法院调解双方解除劳动关系,但单位要一次性支付姜小姐3万元。

  2004年8月1日,姜小姐与该商务旅行公司签订了为期2年劳动合同,其中2004年8月1日至10月31日为试用期,但此期间,公司在得知姜小姐怀孕的情况下,解除了劳动合同。该商务旅行公司辩解认为,姜小姐在工作能力和工作态度上不足,造成公司的损失,故给予开除处分。

  静安法院有关法官告诉记者:我国劳动法规定女工在怀孕期间,单位不得与之解除劳动合同。但该规定是否适用试用期女工呢?这在法律上尚不明确,除非证明女工有严重的违反劳动合同行为存在,才可以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庭审法官鉴于双方有接受调解的意愿,遂当庭予以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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