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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关注(图)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03日11:14 大洋网-广州日报
特别关注(图)
张昀 摄

  专题撰文:本报记者 周思详、张昀

  正当SK-II案处于风口浪尖的时候,美国国家食品药品监督局(FDA)向美国境内的化妆品生产商发出通知,要求这些企业在产品包装上注明“警告———该产品未经安全鉴定”字样,否则将受到查处。这些收到通知的企业包括一些大品牌如欧莱雅、联合利华、宝洁等。此则报道在中国一石激起千层浪,各媒体纷纷转载,在消费者中也引起一些恐慌。

  而这则消息恰恰暴露了一个问题:我国在化妆品监管标准方面与国际接轨尚有一段时日,此“灰色地带”的存在可能使得一些人有空子可钻,因而应该得到重视。

  各国检测要求尚未接轨

  据称,FDA下发这一通知,主要是迫于独立研究机构“环保工作小组”的调查事实。这家机构针对美国境内7500种个人护理产品的调查显示,其中所含99%的原料成分未经公共部门安全检测。调查产品中不乏伊丽莎白·雅顿、欧莱雅、多芬、美宝莲、妮维雅等知名品牌。

  本报记者致电宝洁和欧莱雅了解到,原来在美国,FDA并不强制要求化妆品在上市前进行成分检测,未经检测的需要在产品包装上注明“该产品未经安全鉴定”的字样。但各公司都不愿意这样做,而是自行找第三方检验机构检测,因而无需在包装上注明。

  而在我国以及英国等欧洲国家,化妆品必须经过卫生部门的检测才能上市。

  在江西SK-II事件中,消费者的全权委托人唐伟表示,在该款产品的日文标签中,标注了成分中含有氢氧化钠,而中文标签上则没有标注,他以“中国消费者没有知情权”等理由将宝洁公司告上法庭。宝洁中国有限公司对外事务部有关负责人对本报记者表示,根据卫生部2002年9月发布的《化妆品卫生规范》,当氢氧化钠用于一般化妆品中作为pH值调节剂时,不需要在标签上有特别标示及警告标识。这一争议的出现,也正是因为中国和日本对化妆品成分标注的要求有所不同。

  中美欧监管模式不同

  在美国,隶属于卫生及公共服务部的FDA,是集审批、监督、执法于一体的政府机构,也是化妆品行业的单一管理机构。这种高度集权制度保证了管理规定的迅速下达。如果产品既是化妆品又用于治疗或预防疾病,或对人体功能或结构有影响,则把此类产品看作既是化妆品又是药品,而且必须同时遵守法令中有关药品和化妆品的条款。例如这类产品包括含氟化物的牙膏,专门用来防晒的防晒品,同样是除臭剂的除汗剂,和去头屑的香波。大多数的药物化妆品都是非处方药,一些是需要在销售前向代理机构出示安全和效力证明的新药。

  我国对化妆品的管理由多个部门协调配合完成,其中卫生部及其所属的各级卫生防疫站负责化妆品审批和国内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口岸进出口化妆品检验监管工作,工商行政管理机构负责化妆品市场管理等工作,分工琐碎。尽管化妆品的监管已划归药监部门,但部分权限仍在卫生部未被过渡。

  欧盟着重于化妆品生产条件和生产过程的规范化管理,而不是终产品的抽样检验。(来源: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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