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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将立法保障失地农民生活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03日14:27 扬子晚报

  本报讯记者昨从省有关部门获悉:为保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我省将首次以立法的形式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目前,有关试点工作正在全省部分地区展开。由省国土资源厅起草的《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讨论稿),将在进一步讨论修改后,提交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据悉,此举是构建“和谐江苏”又一重大举措,在全国尚属首创。

  鼓励和支持被征地农民参保

  《办法》规定,所谓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是指国家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后,依法给予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补偿,并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保障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的行为;征收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应当依照本办法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征收城市规划区范围外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可依照本办法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

  《办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鼓励和支持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生活保障;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由市、县人民政府统一负责。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征地补偿和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解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具体负责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管理和发放,具体工作由各级设立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机构经办。

  四类地区执行相应保障标准

  《办法》规定:根据土地价值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全省划分为四类地区,执行相应的征地补偿和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应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时上调;依法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必须按照规定足额补偿。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0倍。前款规定的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最低标准为:一类地区每亩1800元;二类地区每亩1600元;三类地区每亩1400元;四类地区每亩1200元。

  《办法》规定:征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的安置补助费最低标准,一、二、三、四类地区分别为20000元、17000元、13000元、11000元;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征收耕地的,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除以征地前被征地单位人均耕地数计算;征收其农用地的,按照该土地补偿费总和的70%%除以当地人均安置补助费计算。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没有足额到位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有权拒绝交地;征地补偿安置费用足额到位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不得拖延交地。

  按四个年龄段实行保障

  《办法》规定: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为界限,将被征地农民划分为下列四个年龄段:第一年龄段为16周岁以下;第二年龄段为女性16周岁至45周岁,男性16周岁以上至50周岁;第三年龄段为女性45周岁以上至55周岁,男性为50周岁以上至60周岁;第四年龄段(养老年龄)为女性55周岁以上,男性60周岁以上。前款所称“以上”均含本数。

  《办法》规定,第一年龄段人员应当支付的征地补偿安置费用,交由其监护人代为管理。该年龄段人员不再纳入本办法规定的基本生活保障;实行基本生活保障的被征地农民根据不同地区,不同年龄段,实行不同的保障标准:第二年龄段人员,从实行基本生活保障的当月起,按月领取生活补助费,期限2年,2年未就业的,纳入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到达养老年龄时,按月领取养老金;第三年龄段人员,从实行基本生活保障的当月起,至到达养老年龄时止,按月领取生活补助费;到达养老年龄时,按月领取养老金;第四年龄段人员,从实行基本生活保障的当月起,按月领取养老金。各市、县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标准不得低于本办法规定的最低标准。

  据介绍,全省划分的四类地区征地补偿和基本生活保障标准以及按四个年龄段划分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最低标准,其最终确定数,将在试点和广泛讨论的基础上再作出具体规定,经省政府批准后正式颁布实施。本报记者 祖六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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