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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讯逼供宜举证倒置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03日16:05 贵州都市报

  5月31日中国青年报报道,“福建6·24爆炸案被告翻供:死刑犯称被严刑拷打”。对于警方严刑拷打,侦查机关予以否认,认为“没有证据可以证明公安机关有刑讯逼供”。原专案组负责人接受记者采访,说“当时的办案人员刑讯逼供,法院为什么没有认定呢?那就说明我们没有刑讯逼供。”

  在该案中,没有证据可以证明公安机关有刑讯逼供,所以法院不予认定,这是合乎法理的。但刑讯逼供谁来提供证据?

  在法庭上,被告投诉有关方面刑讯逼供通常很难被法官采信,不单是法官心理上的先入为主:被告是犯罪嫌疑人,侦查、公诉者是知法懂法代表政府代表正义的同仁,地位的不对等影响心理的倾向性;也不单是法院不愿节外生枝要集中精力抓主要矛盾结大案保稳定,主要是因为刑讯逼供证据先天不足:犯罪嫌疑人被刑讯逼供时,往往是在一些特定的场合,人身自由已受到一定的限制,本人没有能力在受到刑讯逼供时收集证据。

  犯罪嫌疑人和侦查公诉方在法律地位上事实上的不平等,使刑讯逼供争端的认定明显有利于后者。

  笔者认为,为防止可能的刑讯逼供行为,保障司法公正,在刑讯逼供的举证责任上,宜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在控刑讯逼供的案件中,被害人一方提供一定的证据证明司法工作人员有刑讯逼供的行为,但因时过境迁等自然原因,案件事实无法查清、证据不足时,审讯人员必须证明其没有刑讯逼供行为,反之则应推定其有刑讯逼供的行为。也就是说,对刑讯逼供的投诉,审讯人员必须自证清白。

  作者:吴忠 来源:金黔在线—贵州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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