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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偿停放在停车场内摩托车失窃由谁负责?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04日02:00 东南早报

  早报讯(记者许晓旋通讯员倪斌鹭)将摩托车停放在停车场内,并向管理员按时缴交管理费用,摩托车遭窃遗失,停车场要不要赔钱呢?近日,集美法院对一起因摩托车被盗而引发的保管合同纠纷案进行一审宣判,以停车场管理员无安全保管义务为由,驳回了车主小王的诉讼请求。

  小王从2004年起把自己的摩托车停放在小陈经营的服务部停车场里,每月交纳停车费,标准是每月50元,小王随时可以停放和取用自己的车,并且无需向停车场履行有关登记等手续。2004年12月19日,摩托车在该停车场遭窃而遗失,盗窃者至今仍未被抓获。小王以小陈未履行好保管合同为由,向集美法院提起诉讼。

  集美法院认为,小王在每月缴纳固定费用后,基本上对停放在小陈处的车辆是“自取自用”,小王与小陈之间并无严格的“交付”与“返还”行为,就此可认定小王与小陈之间不存在保管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小陈在保管合同这一范畴内无需对摩托车的失窃担负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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